宋承恩專欄:英國新冠立法啟示,有權力就要節制

2020-03-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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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治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空白授權太多。(取自蔡英文臉書直播)

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治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空白授權太多。(取自蔡英文臉書直播)

為了防疫,政府應有足夠的政策工具,但其權力如何行使,才能滿足法治國家的要求?英國《新冠條例》在授權措施的態樣、國家緊急權力的性質與節制,都值得台灣借鏡。

隨著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不斷加劇,政府宣布禁止醫護、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等措施。由於牽涉人身與移動自由的限制,且帶有罰則,引發社會對其法源依據、授權範圍是否明確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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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權力行使如何符合法治要求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三月十九日表示,禁止出國措施為防疫所需要,其法源依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七條,因為這條例已獲立法授權,不需要動用憲法層級的緊急命令。

至於第七條之授權是否過於空泛,羅秉成認為:「疫情瞬息萬變,法律不可能完整列舉所有的應變措施。」他同時認為,第七條屬於「避免緊急危難,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授權,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因此引用第七條所為措施「合法也合憲」。

台灣《特別條例》第七條授權指揮中心指揮官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羅秉成提到的《災害防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的授權,也同樣沒有涵蓋禁止出國的行動自由限制,因此需要《特別條例》第七條加以補充。

但第七條不但授權過於空泛,該權力之行使應受怎樣的監督也不清楚。絕大多數人都支持在疫情嚴峻下,要給政府應有的政策工具與必要權力;問題是,這樣的權力該如何行使,才能滿足法治國家的要求?為因應瞬息萬變的疫情,授權應變措施的法律是否必然空泛?

英國政府為因應新冠疫情,於十九日公布《新冠病毒條例草案》(Coronavirus Bill)。這項立法在授權措施的態樣、國家緊急權力的性質、其行使之控制與退場等層面,都值得台灣借鏡。

英國《新冠條例》的立法文書中表明,條例之授權屬於緊急因應性質。面對大流行的威脅,國家必須整合各界資源,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緊急時刻需要強力措施才足以保護人民。

英國首相強森16日召開防疫對策記者會。(美聯社)
英國首相強森召開防疫對策記者會。(美聯社)

法案內建對緊急權力的節制

《新冠條例》立法文書亦不忘表明,訴諸緊急權力是例外狀況。這例外性表現在幾個面向:

一、此條例的授權是面向未來的:政府諮詢首席醫療官(Chief Medical Officer)與衛福部門後,判斷疫情已對大眾健康構成緊急威脅,且條例中的措施能有效預防或延緩病毒散播時,始可實施;

二、緊急措施屬特別措施,政府必須視情況,於不同地區、在不同時點實施;

三、緊急措施有退場機制,含有效期至多兩年的日落條款,並得延長六個月;個別措施若不再必要,政府應暫停其實施,並得於再度需要時重啟。

英國《新冠條例》內建對緊急權力的節制。這是為了法治的要求:為了因應疫情,國家必須迅速地採取強力的措施;同時,節制的機制始能適度監督這些措施的必要性與合比例性,確保政府對人民負責。

以第二十節對可能受感染者施加的強制隔離與檢疫而言,公衛官員、警察或入出境移民官員只有在合理懷疑其受感染,且措施對其利益、保護他人或公眾健康所必要時,始得施以合比例的措施。

可採行的措施包括令其移至指定處所、接受採檢、由合格醫事人員採集其生物樣本、交代旅遊史等。等待醫事人員採檢的時間,警察可將人留置二十四小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移民官員可將人留置三小時,得延長九小時。

英國的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英國政府請輕症患者在家自我隔離7天(美聯社)
英國的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英國政府請輕症患者在家自我隔離7天(美聯社)

法律授權可以盡可能細密

一旦確診,公衛官員得將其留置,但不得超過十四天。期滿若公衛官員認其仍有傳染他人的可能而繼續留置為必要且合比例,得續行留置,但必須每二十四小時檢討是否必要繼續;延長留置期間亦不得超過十四天。受留置處分之人,得向法院聲請審查公衛官員的決定。

就國會監督而言,目前草案規定衛福部長就本條例的實施,必須每兩個月向國會提出報告,每年由國會審查一次是否繼續施行。反對黨則希望每六個月就由國會審查一次。

《新冠條例》預想了疫情對社會生活各層面的可能衝擊,提供政府必要的授權。草案長達三百頁以上,預想情境相當廣泛,提供的措施亦相當細密。

除防疫與檢疫措施已如上述,草案其他措施還包括三大方向:

一、強化醫事相關人力與資源,包括臨時徵召醫護、長照、社工、志工、徵召期間其退休金及給付計算、將治療行為納入損害賠償體系;

二、降低原有法令管制的程序要求,包括降低精神病患入院、地方政府提供長照、醫師簽發死亡證明、司法官員簽發令狀的行政要求;

三、其他維持社會生活的措施,包括擴大政府對食物供應的監管、允許法院透過視訊開庭、地方選舉與公投延期、對兒少的照顧責任等。

疫情瞬息萬變,但法律授權可以盡可能細密。有權力就有節制,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英國的防疫或許有不同的哲學,但其法治精神值得台灣借鏡之處。

*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725期,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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