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重新檢視監所人權此其時矣

2014-11-25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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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與刑後強制治療的悲慘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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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司調0036,本人追隨黃委員武次、尹委員祚芊調查「監獄、看守所對於煙毒犯勒戒及戒治之執行成效乙案」發現我國毒品使用者人數不斷攀升,且再犯率居高不下,每年新入監受刑人中約有三分之一為毒品犯,施用者約佔九成;監獄收容之受刑人中有四成為因毒品犯罪而新入監服刑者。 以九十七 年 為例,新入監受刑人 為48,234人,其中毒品犯人數為14,492人、占30.0﹪(詳表3),施用者為12,623人、占87.1﹪;九十七年底在監受刑人52,708人,在監服刑之毒品犯達20,933人、占39.7﹪。

吸食毒品類同於自殘,不應以刑事犯罪相繩,幾可論定。在馬英九先生任法務部長時曾欲修法而未果,但煙毒犯被認為「病犯」,不同於一般犯罪也是目前矯正體系所共識。然而,法務部並未加強勒戒與戒治人力。目前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各項業務係由各該機關現有人力兼辦,醫療業務亦由各負責支援之醫療院所勻派人員辦理。尤其在看守所中觀察勒戒收容人,極易發生勒戒期間因戒斷現象而喪命。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施行,該條例中將施用毒品者(即受戒治人)定位為病人而非犯人,著重於專業醫療之處遇,且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處分代替刑罰制裁,先以觀察勒戒去除其生理癮症,次以強制戒治治療其心理癮症,強調「除刑不除罪」、「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之目標。復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戒治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是否進入下階段之治療,仰賴專業戒治人員之評估,戒治人員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等人,分別施以個別諮商、心理衛生教育、後續追蹤輔導,提供完整的治療方式幫助受戒治人戒除毒癮以及回歸社會,故是否有足夠相當之人力對受戒治人提供治療及進行評估,影響受戒治人權益甚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加害人強制治療。強制治療並無年限,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形同不確定長期刑。負責強制治療之醫療機構卻迄未能定案,目前在台中監獄。執行矯治社工師等負責鑑定及治療性侵害加害人之專業人員,其規劃、培植及設置作業,亦未見具體進展。因此,既無矯治之功效,又無終止之日期,真是漫漫長夜,不知何時出獄。

孟子公孫丑篇有「子路,人告之以有過,則喜。禹聞善言,則拜」。前述種種皆擔任監察委員時所見,無非提醒行政單位有所精進,沒有恩怨,更無私利。監察委員是行政官員的「諍友」,猶同醫檢師之協助醫師。法務部近日對於善意之諍諫,視若讎寇,清早見諸媒體,傍晚必有眦睚之報。行政院應當重視並善用監察院調查結果,改正缺失,協力促進「清明」、「效能」的政府。

*作者為文大法研所教授、兼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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