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重新檢視監所人權此其時矣

2014-11-25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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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教化措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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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無刑,是刑事政策最重要的原則。但是在我國監所永遠以戒護為工作之首要。監察院在巡察期間曾發現台北戒治所自以為傲的圖書室,其收集之圖書多為社會捐贈,未經審查挑選,竟有暴力色情書刊其中。教誨師人力不足,能與受刑人詳細座談輔導解惑是無可能。教誨工作竟絕大部份依賴外界宗教團體。姑不論憲法保障之信仰自由,也包括不信宗教之自由。教誨工作多依賴宗教,偏廢教育訓練,即屬失衡;又宗教教誨未能審訂其人員素質、教材之內容,甚至是否為合法之宗教團體,亦未審核,

近年依法收容感化教育的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監獄均改良甚多。矯正學校名稱亦改為誠正中學與明陽中學,但是教育人力不足。本人追隨李炳南委員調查發現,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誠正中學長期忽視身心障礙或有特殊教育需求少年之權益,對亞斯伯格症全無認知。未依法辦理特殊教育或提供特殊教育資源,致有身心障礙或特殊身心狀況之少年,仍僅得依照一般少年之處遇模式,無法施予適性教育,影響矯正成效。沈美真、周陽山兩位委員曾調查陽明中學鬥毆事件103司調,發現全校竟無特殊教育之師資。

監所人事升遷管道偏狹

依監獄組織通則第10條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第11條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但教誨師、管理師、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職級均僅達七職等。因此,全國所有典獄長及矯正署均由警察大學獄政系(現稱犯罪防治系)畢業之管理體系人員掌握。社工、心理、醫療等專業人士永遠在矯正體系中是配角。教誨、醫療與刑後更生等重要機能,完全被忽視。一旦人事管道被獨霸,組織士氣與獎懲偏私就成必然。

醫療人力不足

監獄組織通則以收容三百人以上未滿八百人之第四類員額之監所便須配置醫師、藥師各一人,護理師兩人。核定容額在三千人以上者,為第一類監所,醫師更需三至四人。專業病監更應配置醫師一至四名、藥師一至二名。

民國一百零二年追隨尹祚芊及錢林慧君兩位委員調查監所人力時發現,全國各監所僅有定為為專業病監的台中監獄,有一名專任醫師,其餘所有監所均由附近醫院支援兼任。法務部復明知相關醫事與專業人員編制及現有人力皆明顯不足,卻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且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與病歷保存、移轉及防疫作業俱見缺失或闕漏不足,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及醫療衛生照護獲致不平處遇,影響健康人權至鉅,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進之法定期限,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保護整體形象之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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