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FTA(5):服貿協議豈有不能改的道理?

2014-06-14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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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國會對政府的約束,民間版草案規定政府在簽訂協議之前必須先向國會提出締結計畫,不可先下手為強;另外,國會可以針對計畫提出修正、附款、或是保留,要是政府一意孤行,協商應該立即停止。再者,草案對於影響評估、以及因應方案有詳細的規範,並列舉必須關照的十二種事項,又規定預期人民的損害必須有具體的補救措施,而非只有報喜不報憂、或是劫貧濟富的效益。草案要求舉辦聽證會,讓民間的聲音可以表達出來,進而在必要的時候要求重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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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所謂「自動生效」的說法,民間版的草案規定如果備查案未能在三個月內完成,也就是當立委有強烈意見之際,必須轉為審議案;如果配套修法、或是訂法未能同步完成,協議視同不通過,也是防止政府將協議與修法切割處理。草案還明文指出,如果協議未經國會議決通過無效,提醒政府不要便宜行事,表示民間對政府的高度不信任,真是丟臉之極。

總之,由草率的政院版,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對於學生跟民間的監督機制要求應付了事 ,毫不掩飾行政權凌越立法權的心態,不只限制人民知的權利及參與,連國會議員也當作賊在防。民間版則是建立在民主的原則,強調人權保障、國會監督、以及主權捍衛。我們必須指出,三權分立的實踐是建立在立法與行政部門相互制衡,而非井水不犯河水,因此,有效的國會監督是必要的,包括行政協議的參與。如果服貿協議不是馬英九政府對中國的降書,為何從頭到尾遮遮掩掩;如果不是來自中南海的行政命令,為何一字不能改?

*作者施正鋒為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吳珮瑛為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本文為《認識各國自由貿易協定(FTA)》之〈由加拿大與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看台灣與中國的服貿協議〉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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