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FTA(5):服貿協議豈有不能改的道理?

2014-06-14 05:31

? 人氣


從經濟效率的觀點來看,如果沒有牽涉到政治議題,純粹涉及技術層面的課題,國會當然可以授權行政部門對外簽訂行政協定,事後再核備即可。然而,當國會有任何疑慮之際,即使未涉及配套修法,比較體貼的作法是邀請反對黨國會議員參與談判、或是諮商,以達到不分黨派的對外宣示,並無所謂「破壞三權分立」的問題;退而求其次,如果真的是箭在弦上,國會的議決曠日費時,起碼也要向議長、或反對黨做懇切的說明苦衷。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以江陳會談在2008年所簽訂的四項協議為例,議者以為只涉及經貿議題,而食品安全協議更是老百姓所期待的,主張應該立即生效、立法院沒有必要橫加阻擾。另國民黨政府也堅持這些協議未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規定,因此,無視立法院長王金平、以及在野民進黨的審議要求,挾其在國會的四分之三絕對優勢,故意迴避朝野協商的慣例,利用『兩岸關係條例』的含糊用字 ,強行拖過三十天的期限,讓這些協議未經國會決議就自動生效。


當時,連王金平院長都認為這些協議涉及修法,而民進黨籍立委也紛紛表達在稅制、國家安全、以及國家主權等方面的憂慮,要求正式審議;既然大家對於兩岸條例的詮釋南轅北轍,國民黨政府卻視若無睹。此番,由於服貿條例的影響太大,特別是中小企業,不下於一般的條約,因此,逐條討論應該是合理的要求。否則,萬一馬英九自恃七百萬選票,未來與逕自中國簽訂所謂的「和平條約」,是否可以循此模式炮製?

行政院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空包彈

318學生發動太陽花反服貿運動,主要是不滿政府跟中國簽訂協議黑箱作業在先,又蠻橫地以立法院的多數三十秒矇騙過關在後,霸王硬上弓,試圖逃避國會的合理監督,因此,學生的四大訴求之一就是先有監督機制、再來審查協議。在五十萬人黑衫軍淹沒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之後,行政院匆匆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大體抄襲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2014)的二十五條,只不過把一般法案的審查流程拿來充數,缺乏實質的規範,尤其是是國會的監督。

政院版草案把協議分為議題形成、業務溝通、以及協議簽署前後等四個階段,立委的角色僅止於諮詢,政府只要以專案報告方式說明協議的內容、預期效益、及推動規劃;換句話說,箭在弦上才不得以告知國會。儘管草案有所謂的「國家安全審查」,實際上是行政部門在規劃階段的內部協調,魚目混珠,顯然是不允許國會進行有效的監督,更不用說人民的參與。

相對之下,民間版的草案是因為政府以協議只是行政命令、並未涉及法律修訂為由,主張在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因此要求立法規範國會監督,包括簽署協議前後在程序、及實質上的參與。草案開宗明義提出人民在憲法、及兩公約的基本權利保障,也就是萬一政府以專門性、或是技術性為藉口暗藏出賣百姓的玄機,可以終止條款甚或協定。協議如果涉及主權、疆界、國際地位、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以及政治安排,草案規定必須經過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防止政府以行政協議名義簽訂條約。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