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徐自強、呂炳宏與梁姓小模─共犯自白之三人成「唬」

2017-03-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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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這次梁小姐的母親一樣,徐自強也有一個為兒子洗冤不惜任何代價的母親。正是這位母親努力找出了攝影機與電腦等機器留下的痕跡,梁小姐沒有如徐自強那樣要花21年證明自己清白,在羈押幾十個小時後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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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起事件我突然明白過來了,徐案新書發表會那位先生的焦慮,並非毫無道理,在台灣只要有人以共犯身分涉案,訊問時信口雌黃咬你也涉案也是兇手,你就必須要窮盡洪荒之力才能洗冤。一旦抗辯失敗不被法院採信,押所的血盆大口就先等著要吞下你,然後你還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自證己無罪,而且不一定會成功。

所以我們即使是一介良民應該到處去有攝影機監視器的地方,或是用手機自拍自己在哪,這樣隨時製造不在場證明是每日必備自保的良方。

從2011參與徐案相關的救援活動以後,我才知道不在場證明多重要。在徐自強為自己的清白奮戰與司法的拔河接近尾聲時,台灣社會又有一位被稱為蛇蠍女的媽媽嘴咖啡館雙屍命案。

媽媽嘴咖啡廳(風傳媒)
徐自強為自己的清白奮戰與司法的拔河接近尾聲時,台灣社會又有一位被稱為蛇蠍女的媽媽嘴咖啡館雙屍命案。(風傳媒)

與徐案表弟咬住表哥非常類似的是,媽媽嘴的店長呂炳宏也被兇手的自白咬住指稱為共犯,也差點被羈押。一直到現在呂炳宏還說,他到哪手機都要開定位,以留下不在場證明。

從徐自強與呂炳宏到梁姓小模-三個沒有殺人的兇手是如何被共同被告自白做出來的?

這樣荒謬的事情幾年內連續發生在台灣社會,已經不能用誤交損友形容,咬你的人是你的表弟,你的同事甚至是你的情人。當她們也指證你是兇手,在未審先判的鄉民社會面前你就一定也是個不可饒恕的壞人。更不用說一定要先提前剝奪你的人身自由,要你趕快進去看守所關的檢察官與法官。

照理說隨著2004年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作出後,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了287-1與287-2條,把共同被告要分離審訊,其自白只能做彼此的證人證詞,要經過互相對質詰問才能採用。這種互相攀誣卸責的事情好像就應該結束了,但是事實上似乎並非如此。這幾年呂店長與梁小姐倒的血楣又是怎麼來的?

中國傳統有一句成語『三人成虎』語出自《戰國策‧魏策》,只要有三個人一起謊報街上有老虎,聽的人就都會信以為真,認為街上真的有老虎。這是比喻只要風傳的人有一定數量了,就能使錯謬謠言被當成事實。可是徐自強被兩名共同被告死咬,呂炳宏與梁小姐更只被一個人信口攀誣,哪裡需要三人成罪,在台灣只會需要一兩個人咬你,就可以當你沒做過的事情的殺人兇手了。

現在共同被告自白這隻會咬人的大老虎,恐怕是真的就在台灣當代的街頭跑來跑去了,光算上這幾年才搞清楚事實被證明有冤的,就至少有徐自強、呂炳宏與梁姓小模三個人,確實真的被司法與鄉民未審先判的老虎咬到了。我們要怎麼把這隻老虎抓回籠子裡呢?誰又會成為下一個被這隻老虎咬到的受害者呢?

司法改革確實非常重要,但如何改善一直要製造『三人成虎(唬?)』現象的當代台灣鄉民社會本質,是一個非常嚴肅長遠的文化心理深層問題。並不是幾場大拜拜會議就能清理,我們眼下要走的路還很長。

*作者曾參與徐自強案救援活動,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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