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昱辰觀點:由司法改革看法官評核

2017-03-1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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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希望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及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與操守。(資料照,網路圖檔)

蔡總統希望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及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與操守。(資料照,網路圖檔)

司法改革是現任總統蔡英文自競選期間就提出的重要政見,蔡總統上任後為落實其政見,在新任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後,改革的準備工作便如火如荼的展開。蔡總統宣示希望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其所主導之司法改革方向亦為為數不少有民眾所稱道。然蔡總統日前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說,人民希望司法更公正,不要有「恐龍法官」,也不要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情況,言下之意即是肯認現任法官確實有恐龍之輩,及仍有「有錢判生、無前判死」的情形。其後司改會委員張靜律師日前投書指稱,「有5%至10%的法官或檢察官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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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司法院長許宗力出席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盧逸峰攝)
司法改革是現任總統蔡英文自競選期間就提出的重要政見,蔡總統上任後為落實其政見,在新任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後,改革的準備工作便如火如荼的展開。(資料照,盧逸峰攝)

近來監察院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更稱黨國餘毒仍肆虐司法體系,自己要用監察權掃除司法敗類。上開言論已然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氛圍,即目前司法被人民不信賴的積弊,並非僅止於司法制度本身而已,而是法官的學養、品德、操守、公正性與獨立性也是亟待改革的問題。的確現行的法官考選進場機制,及有關不適任法官的淘汰退場機制是否妥適,並非無疑,建立合憲、合法及公平有效能的法官評核機制確有其必要性。

經檢視目前法官評核機制,法官法第31條明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亦即對法官之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並未於法官法此一母法為規定,而係委諸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日前司法院發下「106年各級法院法官評核作業說明」一份,讓法官瞭解受評核之方式、項目及其概要,其中將評核分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當庭評核(評核法官之問案態度及訴訟程序進行情形),第二階段為隨案評核(評核法官裁判品質、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筆者對此一評鑑方式中評核法官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專心聽訟)、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部分認為事屬合理,確有讓個案當事人就其承審法官為評鑑之必要。然就由當事人(民眾)評核法官裁判品質(認事用法是否適當)及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良窳部分則相當不以為然。

其理由在於法官裁判之認事用法是否適當,在目前審級救濟制度下,本已有上級審法院可以審查下級審法官之裁判品質及對法律見解之當否。最高法院之判例、判決所形成之法律見解亦有相當程度拘束下級審法院之效力。況且在目前法治教育如沙漠之台灣社會,連應該正確報導新聞之記者都時常搞不清楚公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區別,常將不用經當事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檢察官就可主動偵辦之「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更常見因不瞭解僅有法院才能為判決,檢察官僅能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職務劃分,而有新聞稱:該案件經檢察官「判決」不起訴等讓人哭笑不得之用詞發生,更遑論八點檔鄉土劇中常見的「警察」、「調查員」或「廉政英雄」職權羈押主角之劇情,就更滑天下之大稽了。

另就筆者的工作經驗試舉一例,我國民法係規定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簡單說如果借他人錢,借了超過15年都沒有請債務人還錢,則請求權時效消滅,債務人可以以此理由拒絕還錢,在該債務尚有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情形下,如果債權人在上開15年時效經過後,再過5年沒有行使其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則該抵押權也隨之消滅,債務人可以請求將他財產上所登記之抵押權予以塗銷,該法律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頒佈之法律,其立法用意在於促使債權人儘速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長久不確定,影響公益。本人遇到上開法律規定適用之案例,當然也只能依據該法律規定判決債權人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但曾有一次債權人於法院審理時直接將筆者公開之心證簡化為「俗話說欠債還錢,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法官竟說欠錢不用還,還可以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揚言投訴或檢舉筆者,實乃萬般無奈!試問這種情形,當事人接到其敗訴之判決書,可能會評核法官認事用法妥適嗎?故在我國法學教育向下扎根有成效前,民眾是否有評核法官認事用法之能力,實值商榷,此其一也。

其二在於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之妥適性,容易讓裁判流於鄉愿及民粹。以民事案件為例,其中許多案件類型為一造為多數當事人之訴訟事件,如環保、公害事件,一整村的村民告附近一家工廠排放廢氣,造成癌症盛行,請求損害賠償。又譬如消費者保護事件,數十乃至數百名原告提出集體訴訟,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有瑕疵商品所造成之損害。勞工集體訴訟訴請雇主給付薪資、加班費或資遣費。整棟大樓住戶主張建商蓋屋偷工減料或建築設計有瑕疵請求賠償…等等,即便法官認為多數人之主張或抗辯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或其間的因果關係不明確,可是別忘了這些民眾都是評核法官的當事人啊!法官判工廠、業者、雇主、建商敗訴,得罪的都是少數人,如果判多數人敗訴,那眾怒難犯,顯示在評核上的成績鐵定不好看,而評核結果又是供做法官職務評定(年度考績)之參考,試想法官也是人,難道不會為難,在心證上給當事人多之一造些許優惠或有利的裁量空間,而產生道德風險?

又以刑事案件為例,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無非要讓被告定罪,被告否認犯罪,無非要讓司法還其清白或是為脫免罪責,今天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當,那判被告有罪或重刑,被告給法官負評,判被告無罪或輕刑,檢察官及告訴人給法官負評,怎麼判都不會受到好評,真不知這種評定之意義何在。筆者認為相較於行政、立法兩權,目前司法權之行使是較不受輿論影響的,如果真要當事人評定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適,恐怕司法權之行使將淪為民粹支配之工具。況依據法官法第37條規定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法官,法官評鑑委員會尚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怎可輕啟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適之後門?

另就當事人評核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良窳部分,即便採行陪審制的國家,其法院審判仍係由法官主導訴訟程序,指揮訴訟之進行,因為畢竟審判程序之順暢與否攸關審理效能,也對能否發現真實有極大的影響力,而大部分當事人不熟稔訴訟程序。以刑事審判為例,交互詰問制度為發現真實之利器,法院透過檢察官及被告雙方詰問證人時常能發現卷宗內不能發現之事實,更有利讓法官為正確之裁判,但是交互詰問整個程序有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及職權補充訊問,每一個詰問程序都有其規則、範圍及限制,目前我國刑事審判就法定刑輕於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不採強制律師辯護,筆者執司刑事審判時,屢屢見當事人主詰問為誘導訊問、反詰問超過主詰問範圍、不詰問證人反而自行闡述自己主張的事實、詰問與案情無關之事項、詢問被告就證人證詞之意見(讓被告說明他認為證人的證詞可不可採,不可採之處為何),被告不僅不針對證人之證詞表示意見,仍然在就整個被訴事實自說自話。至於民事審判程序之證人訊問規則雖不像刑事訴訟如此嚴格,但所遇問題亦屬雷同,如果法官為求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在糾正當事人詰問之內容及範圍後,當事人仍不解其意,法官為求訴訟之順暢進行而訴訟指揮,禁止當事人為不當或不合程序之詰問或發言,這樣當事人是否會不明究理認為法官進行訴訟程序有不公正之處?如果法官慮及當事人將評核自己訴訟程序進行是否妥當,日後是否會讓當事人毫無規則的暢所欲言,讓整個審判程序流於大亂鬥,而使本有集中審理、促進訴訟效率、有助發現實體真實的訴訟制整個予以毀壞、崩解,實令人憂心!

綜上,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雖為法官法第31條所明定,司法院也基於上開法律規定制訂出106年各級法院法官評核作業說明,並訂於106年3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評核內容也回應了蔡總統希望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及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與操守,檢討現行的法官退場機制之政策宣示,然讓當事人評定法官裁判品質(認事用法妥適性)及訴訟程度進行、指揮之良窳,是否妥當應屬容有疑義,望能三思而行!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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