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觀點:校務會議通過違反師生權益之法案側記與反思

2019-12-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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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這些法案的討論,謝青龍即便舌戰群雄,卻孤掌難鳴、功敗垂成。不合理的法案就這麼眼睜睜的在多數暴力下一一通過了。可惜的是,一位一級主管堅持主張,本校是佛教大學,德行很重要。但這位一級主管有所不知,本校創辦人星雲大師,曾經多次糾正這種錯誤的想法。他曾表示,本校乃是是宗教興學,但不是宗教大學,它與一般世俗性的大學無異。換言之,根據星雲大師的定義,宗教教義不得以任何具體或抽象的形式介入大學課程或體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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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山開山星雲大師(佛光出版社臉書)
南華大學創辦人佛光山星雲大師曾說,南華是「宗教興學」,不是「宗教大學」。(佛光出版社臉書)

讓我們回到有關教師高中招生納入聘約的合法性問題吧!

根據高校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的看法,不論教師招生有沒有寫入聘約,招生協助義務本身不能作為不續聘的依據。這可參酌教育部過去曾在立法院所表達的意見。以下,容我引用相關的段落如下:

私立學校教師聘約的法律定位 (一)私立學校教師聘約中之聘任、待遇、進修與研究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大學追求研究發展,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本異於一般中小學教師,爰「大學法」第 19 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納入聘約。 (二)私立學校教師聘約為私法契約性質,其聘約之內容除遵循「教師法」及「大學法」規範原則外,自應由學校與教師雙方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協議訂定。 (三)依「民法」之規定,法律行為與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牴觸及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1436號,私立學校訂定教師聘約亦應衡量相關規定。 (四)私立學校教師契約關係之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關於聘約內容之事項,於教師應聘後,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尚難以單方行為改易聘約之內容。

此外,教育部針對私立學校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經整合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之意見後,臚列私立學校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並配合提供該部意見如下:對於所謂「教師有協助招生工作之義務,對於有關招生之相關工作,不得推卻拒絕,招生成果並將作為聘用與否之參據。」 這個主張,教育部的回應意見是「不宜將招生人數列入教師考績,及做為續不續聘之標準。」

本校行政主管們,看到教務部的解釋,您們還會覺得謝青龍教授是在無理取鬧嗎?我倒是覺得他有勇氣在多數暴力的壓制下,螳臂擋車、舌戰群雄,儘管孤獨,卻成為「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典範。

另外,林柏儀提醒各大學教師們,我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中,並沒有招生。但當然仍容許雙方以聘約協議增添義務,所以目前校務會議通過的,僅是校方主張應該增加的教師義務,不同意有此義務的教師,可以在新聘約上附上加註意見,表達「不同意增添教師招生義務,此恐違反教師法規定」等等後回執。

這部分教師們千萬要有信心,因為教師法第31條指出: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作者為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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