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筆者所服務的大學舉行校務會議。
筆者不是校務委員,無緣參加。但筆者的同事,風傳媒的知名專欄作家,謝青龍教授是校務委員,有機會親臨現場。當日晚上,筆者從嘉義基督教醫院上完質性研究課程,搭火車校車回校時,順道去他的研究室拜訪。見他一臉喪氣和心情鬱悶。筆者決定留下來,臨時權充諮商師,聆聽他一吐怨氣,轉述校務會議流程中,如何強渡關山,以多數暴力通過諸多不利教師和學生權益的法案。
先說說校務會議的空間佈署吧!根據傅柯(Foucault)的觀察,現代社會的組織管理不再以直接暴力(direct violence)壓迫被管理者,取而代之的是,結構性的、隱微的暴力。其中之一,就是空間設計中所預設的權力關係。簡單說,本校校務會議的座位分佈,有校長、三位副校長坐在挑高的前排,高高在上地面對其他成員。對面的第一排必然是個行政或教學單位的一、二級主管。通常先安排行政主管,後安排教學主管。行政凌駕教學的態勢昭然若揭,最後,在後排或邊緣的位置上,則安排部分無行政職的教師和學生代表。整體空間的安排有非常明顯的階序,前後上下、核心邊陲,依位階高低入座。換言之,先不看會議內容,空間的形式,已經決定了誰的發言具有效力,誰將處於暫時性的失語狀態。一種看似沒有壞人的、看不見的權力框架早已限縮了不同階層的發言自由度。
當日,通過了許多事關教師或學生權益的法案,基本上大多是改惡現狀,甚至有違法之虞。然而,在空間權力結構的框限下,除了謝青龍教授一人,是的,就他一個人,會提出質疑和要求審議討論之外,其他人要不就是默不吭聲,再不就是趨炎附勢,應合長官的保守意見。
法案其中一條是將教師招生義務寫入聘約當中。換言之,如果教師因為種種原因(生病或出於主觀理念而反對招生),就有可能因違反聘約而遭到解聘或不續聘。這是一個非常不友善的法案,謝青龍在規範性(應然)層次上表達了反對意見。也就是,表達該法案有違教師法和大學法精神,也違背教育部曾經針對不合理聘約所做過的函釋(這點容後再細述)。
正當謝青龍教授在規範性層次上提出質疑時,引出了一些一級主管的嘲諷,說他不懂現在大學經營的困難或校長招生的辛苦。也有二級主管系主任說,他/她不會隨便派老師去招生,請放心。或者有人說,連他認識的國立大學教授都去招生了,我們私校怎可不去招生。也有人說,這個法案備而不用,事實上學校不會讓老師因此而被解雇的,無須多慮。以上各級主管的回覆,要不就是犯了混淆事實性(facticity)和規範性(normativity)的討論層次,再不就是以少數特殊事實,來以偏概全地證成他的支持招生入聘書論述。雖然,我不反對招生,但誰適合或不適合招生,甚麼才是有效的招生方式,以及招生是否會影響在校學生的受教權等問題,都應該有所分析和覺察。更何況,教師的主觀自由意志也應該受到尊重才是。況且,每個老師的招生方式不同,不應該規定全部人都要出遠門、擔任業務員、進入高中招生。特別是有些票房毒藥(形像和口才極差者),進入高中入班進行完全扣分的反招生。
諸多的討論意見都是在事實性的層次反駁謝青龍在規範性層次的主張。聽他的描述,讓我瞠目結舌。也就是說,這些受過高等教育的主管們,為了討好長官,可以混淆規範性和事實性的討論位階而雞同鴨講。公民教育和邏輯訓練真的很失敗。
另外一條法案則事關學生權益。就在各大學逐漸鬆綁退學制度的此時,本校校務會議竟然提出操行成績不及格必須退學的法案。而且是教務處越俎代庖,而非學務處提出。大學學科成績不及格,可以重修。何時畢業,完全繫乎於學生自己的安排。學校只要訂定畢業學分是否滿足必要條件即可,這必然是各大學即將進行的改革。這是甚麼時代?何以本校要用這種泛道德化的操行成績來規範學生呢?這不但在規範性層面非常不妥當,更在事實面上可能衍生出現泛道德化、道德法西斯的風險。況且,學務處本就有關於學生獎懲(記過或嘉獎)的制度,教務處提案的正當性不但是有問題的,也產生兩種制度的疊床架屋。
或許有人會說:基本現實面上,操行成績以85分起跳。記一大過扣7.5分,正常狀況下,其實不太會有學生操行被扣到60分以下,除非這學生計了3支大過以上。換言之,在事實性層次上,不至於會有學生被退學。果如此,則何以學校還要高調將之入法呢?無非就是宣示性效果或噱頭;或說本校是佛教大學,必然高舉德性的旗幟,並以此搭配三好運動。此外,根據過往經驗,若真有學生因此而符合退學要件,學校也勢必為它們開啟一條申訴的門路,就如當年的所謂「曠課45節以上退學」成為空話一般。
關於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之說,學者呂明哲不以為然地提出針砭,他指出:「大學以操行成績退學是很不適當的做法,期待大學變成品德教育的規訓懲罰中心,但品德又是依照甚麼標準?大學是以多元教育為核心,本來就沒必然的一定標準,甚而好的大學是探究批判現今世俗的道德標準或是法律規範,帶領時代精神。而老師職責是引導學生探索,不是評價懲罰。所以,誰何德何能可以以「品德」來決定學生可否繼續在本校「知識」學習探索?導師嗎?標準又在哪裡?更何況如果沒有其它的程序規範,這完全是開放性授權給導師,沒有標準及具體規範內容,這是有很大爭議的。大學存在操行成績來決定品德,是一個無效而且不合理的規範方式,每個學校都有針對非操性成績外的明確行為規範的校規,何必疊床架屋的再加個不明確的操行成績退學標準。如果真的XX大學要上新聞,倒不如廢掉把學生當成國高中生來對待的操行成績制度,這才更顯得XX大學的進步性。」
對於呂明哲教授的論述,筆者百分之百的同意。
可惜的是,這些法案的討論,謝青龍即便舌戰群雄,卻孤掌難鳴、功敗垂成。不合理的法案就這麼眼睜睜的在多數暴力下一一通過了。可惜的是,一位一級主管堅持主張,本校是佛教大學,德行很重要。但這位一級主管有所不知,本校創辦人星雲大師,曾經多次糾正這種錯誤的想法。他曾表示,本校乃是是宗教興學,但不是宗教大學,它與一般世俗性的大學無異。換言之,根據星雲大師的定義,宗教教義不得以任何具體或抽象的形式介入大學課程或體制中。
讓我們回到有關教師高中招生納入聘約的合法性問題吧!
根據高校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的看法,不論教師招生有沒有寫入聘約,招生協助義務本身不能作為不續聘的依據。這可參酌教育部過去曾在立法院所表達的意見。以下,容我引用相關的段落如下:
私立學校教師聘約的法律定位 (一)私立學校教師聘約中之聘任、待遇、進修與研究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大學追求研究發展,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本異於一般中小學教師,爰「大學法」第 19 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納入聘約。 (二)私立學校教師聘約為私法契約性質,其聘約之內容除遵循「教師法」及「大學法」規範原則外,自應由學校與教師雙方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協議訂定。 (三)依「民法」之規定,法律行為與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牴觸及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1436號,私立學校訂定教師聘約亦應衡量相關規定。 (四)私立學校教師契約關係之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關於聘約內容之事項,於教師應聘後,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尚難以單方行為改易聘約之內容。
此外,教育部針對私立學校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經整合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之意見後,臚列私立學校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並配合提供該部意見如下:對於所謂「教師有協助招生工作之義務,對於有關招生之相關工作,不得推卻拒絕,招生成果並將作為聘用與否之參據。」 這個主張,教育部的回應意見是「不宜將招生人數列入教師考績,及做為續不續聘之標準。」
本校行政主管們,看到教務部的解釋,您們還會覺得謝青龍教授是在無理取鬧嗎?我倒是覺得他有勇氣在多數暴力的壓制下,螳臂擋車、舌戰群雄,儘管孤獨,卻成為「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典範。
另外,林柏儀提醒各大學教師們,我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中,並沒有招生。但當然仍容許雙方以聘約協議增添義務,所以目前校務會議通過的,僅是校方主張應該增加的教師義務,不同意有此義務的教師,可以在新聘約上附上加註意見,表達「不同意增添教師招生義務,此恐違反教師法規定」等等後回執。
這部分教師們千萬要有信心,因為教師法第31條指出: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作者為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