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國際審查》台灣獨創「在地審查」模式 國際專家來台曾遭中國關切

2017-01-0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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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應邀來台參加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國際專家曾受中國直接或間接的關切,希望他們不要接受台灣的邀請。(法務部)

多名應邀來台參加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國際專家曾受中國直接或間接的關切,希望他們不要接受台灣的邀請。(法務部)

第2屆唐獎法治獎得主、曾任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高級專員的加拿大前大法官阿爾布爾(Louise Arbour)去年在台灣演講時說,台灣雖被排除在聯合國外,但不能阻止台灣提出有利全球的倡議,她以台灣自創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為例鼓勵台灣,雖然沒有加入聯合國,能做的事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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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去年12月29日指出,這個「世界獨創」的審查模式已引起國際關注,因此今年也擴大邀請國際人士來觀摩。

台灣簽署並批准聯合國《兩公約》卻不被聯合國承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自創「在地審查」,讓國際NGO感到羨慕。(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簽署並批准聯合國《兩公約》卻不被聯合國承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自創「在地審查」,讓國際NGO感到羨慕。(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無法參與聯合國審查 就把聯合國模式搬到台灣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定期向聯合國設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遞交國家報告,並派代表到日內瓦向審查委員說明並接受詢問,各國的非政府組織(NGO)可在審查會外向專家遊說他們關切的議題,或列席審查會旁聽。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不僅簽署文件無法存放聯合國,也無法參與聯合國的國家報告審查。

在2009年創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的前台權會會長黃文雄,為監督政府履行公約,仿照聯合國模式,長期倡議台灣建立《兩公約》國際審查制度,從審查形式、規格到秘書處的安排,都盡量向聯合國模式看齊,可以說是把聯合國的審查機制搬到台灣,而因地利之便,不僅行政、司法、監察、考試等院的相關首長都會出席接受國際專家詢問,NGO代表也能與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第一任召集人黃文雄(前排左二)創立世界獨具的《兩公約》「在地審查」模式,NGO代表在2013年的審查會中向國際審查委員表達對各項議題的關切。(法務部)
台灣的《兩公約》「在地審查」模式是世界獨創,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第一任召集人黃文雄(前排左二)是長年倡議的發起者之一,在許多NGO共同施壓及政府的配合下,在2013年進行第1次審查。(法務部)

「在地審查」擴大台灣NGO參與空間 其他國家NGO羨慕

黃文雄29日受訪指出,台灣退出聯合國後,也退出聯合國的國際人權體系,但仍「單方面」簽署人權公約並自己辦理國際審查,各國NGO受限經費,能到日內瓦參加國際審查的人不多,辦在台灣的「在地審查」,讓台灣的NGO有很大的參與空間,好幾個2013年來到台灣審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的專家都說,希望聯合國仿效台灣模式,其他國家的NGO也都很羨慕台灣的做法。

將在本月16日至20日舉行的《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辦,法務部法制司是秘書處。這個審查制度並未法制化,《兩公約施行法》僅簡單提到「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因為前政府任內設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是黑機關,秘書處的7人小組在2016年上半年籌辦審查會時還曾擔心,新政府會不會不接受這種形式的國際審查。

聯合國推定人權公約締約國有定期提出國家報告,接受國際審查的義務。(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聯合國推定人權公約締約國有定期提出國家報告,接受國際審查的義務。(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也是7人小組成員的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指出,除了《兩公約》,台灣也簽署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今年11月也將舉行CRPD、CRC的國家報告審查,至今都是因為有人約盟一再督促法務部與總統府舉辦審查,審查形式才慢慢形成慣例,「我們希望推動公約國際審查的制度化」,讓審查制度獲得鞏固。

人權專家、政府代表與NGO直接對話 比聯合國模式更深入

法務部法制司司長呂文忠表示,很多國際人權組織都對台灣的審查模式很感興趣,他們認為這種可讓人權專家、政府代表與NGO直接對話的模式比聯合國模式更能深入了解被審查國的人權狀況;因此,這次的《兩公約》國際審查也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副總統陳建仁的名義擴大邀請對象,邀請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亞洲國家的國家人權機構等30多個組織來台觀摩。

據了解,目前已有泰國的國際特赦組織、總部設於東京的Human Rights Now、知名美國投資家索羅斯(George Soros)創辦的慈善機構「開放社會基金會」(OSF)、集合東協國家性別運動者的組織「Southeast Asia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Expression Caucus」(ASEAN SOGIE Caucus)確定與會。

呂文忠坦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HRC)因屬聯合國機構,來台的可能性不高。

台灣在2013年進行《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前排中)率領大批官員接受國際審查委員詢問。(法務部提供)
台灣在2013年進行《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前排中)率領大批官員接受國際審查委員詢問。(法務部提供)

多位國際專家2013年行前曾受中國關切

在邀請審查委員方面,呂文忠指出,這次審查有10位國際專家受邀,其中有7位參與2013年的審查。據了解,上次訪台的國際專家中,有多人曾經私下與我國的NGO代表聊到,他們行前曾受中國關切,北京當局直接找上他們,或透過他們的政府轉達,希望他們不要到台灣來,但並未阻撓成功;中國這次是否會試圖干擾國家審查專家來台,仍待觀察。

事實上,知情人士指出,2013年來台擔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審查委員的紐約大學法學院及人權與全球正義中心教授奧斯頓(Philip Alston),今年就因他擔任聯合國赤貧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因身份因素而不便來台。

雖然台灣的審查模式盡量做到符合聯合國的標準,仍不免有所缺憾。黃怡碧舉例指出,聯合國每個委員會的審查委員是由公約締約國選出至少18名專家組成,台灣則由NGO推薦,再由法務部7人小組決定,受邀的兩公約審查委員各自有5名,人數較少,審查委員的決定過程也較不透明。

缺憾:審查委員無法進行國家訪視

另外,黃怡碧指出,聯合國模式的審查委員除審查國家報告之外,該國若有人權受侵害,他們可到各國進行國家訪視(country visit),但在台灣,審查委員除審查外沒有其他的職權,過去幾年台灣執行死刑、發生太陽花運動時,委員們都很關心,但沒有可以發揮的角色。

法務部這次也邀請外國駐台機構代表觀摩審查會;另據瞭解,在歐盟駐台代表處的支持下,3名審查委員在審查會後將就審查委員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與法官、檢察官舉辦培訓工作坊,增進司法人員對《兩公約》的了解。

黃怡碧指出,《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政府的施政,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應符合兩公約,不符合者都要修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也公約優先適用的原則,這是立法上的進步,但法院不見得有這樣的認識,「我們也希望能促進司法體系積極適用公約,作為審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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