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賣吃的比酒駕殺人判更重?食品業者只能挫著等嗎?

2016-12-1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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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未來食品只要「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皆可依違反食安法論處。圖為「消基會大檢舉 毒油流竄全台」記者會。(資料照,甘岱民攝)

最高法院決議,未來食品只要「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皆可依違反食安法論處。圖為「消基會大檢舉 毒油流竄全台」記者會。(資料照,甘岱民攝)

自從這幾年的食安事件頻頻爆發之後,同業友人都在感嘆已經快撐不下去了,明明只是做個小生意,但是衛生單位經常來抽查,衛福部對於法規的解釋也總是不清楚,現在又來了一個最高法院解釋,說只要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不需要證明對人體健康有沒有危害就違法。這個解釋等於把我們推入一個永無翻身的無底洞,讓我不禁害怕,如果有人故意搞我、來舉報我,害我被起訴了,那不用檢驗和證明,就可以讓我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不知道受害者在哪裡嗎?反觀酒駕殺人,卻只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平嗎?

我以為行業進步的基礎是信任,但沒想到當食安事件爆發之後,卻只是人人自危、只是想找個代罪羔羊背負罪名,於是食品業者成為眾矢之的,我們這種沒有自主檢驗能力的小廠商到底要怎麼辦?政府不幫我們把關,反而把責任都推到我們身上,本來還以為司法是最後一關,至少可以證明非故意或有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但現在直接在食品業者頭上套上緊箍咒,沒有危害也是最高七年有期徒刑?這會不會太扯了!難道只是因為民眾對食品安全感到不信任,也對司法不信任,而最高法院的做法,不是深入探討個案和各種判例,而是迎合民粹、討好民眾,做個表面上為人民守護食安的人民保母嗎?

蔡英文總統上任之後就高喊司法改革,然後最高法院就跳出來出現這種誇張的新解釋,我疑惑的是,衛福部呢?立法院呢?食品安全法不是應該是立法單位或執法單位來定義嗎?司法不是應該中立客觀,對於法規適用問題要看案情輕重嗎?甚至法官和檢察官都應該要仔細調查、善盡舉證責任嗎?還是我已經活在平行時空,現在只要最高法院有個新解釋,就可以自己造法而下級法院都遵從?

我們這種中小型食品業者,不是大廠可以全部自動化,做吃的也是一種勞力,我也是含辛茹苦地想好好養大我三個孩子,對於食品安全衛生我們也很注意。但是,攙偽、假冒、添加這些行為,要是不是我們自己所為,只是不慎買到這樣的原料,從最高法院的記者會新聞得知,這類小規模的犯行,例如夜市攤販、小店添加不應添加的食材,仍可判處5年以下徒刑。原來,我們的國家守護食安、恢復台灣美食王國的做法,就是把全部的食品業者關起來?我真沒想到,台灣的民主已經退步到這種程度,我的孩子將成長在一個嚴刑峻法、毫不客觀中立的類共產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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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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