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南光觀點:大到不能倒的系統性重要銀行,如何辨識與差異化監理

2019-10-2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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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提出「復原與清理計畫」退場機制

針對危機事後處理的改革方向,各國金融監理當局一致的目標是盡量降低以納稅人的資金填補問題金融機構的損失,近年內部紓困(bailin)獲得越來越多注意,成為清償與紓困之外的另一個選項。內部紓困是指由股東和債權人負起紓困的責任,不再由納稅人買單;比如說,平時銀行可發行內部紓困債券(bail-in debt),一旦該銀行陷入困境或面臨倒閉,即可將此類債券註銷或轉換成股權,以此方式注入資本給瀕臨倒閉的銀行。然而,如何落實內部紓困,仍有一些問題待克服。又或者只要金融市場有一點風吹草動,內部紓困債券投資人可能早就聞風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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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事前一定有效的復原、重整及清理計畫非常重要,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均已制定立即糾正措施與金融機構的退場機制,在全球金融海嘯之後,國際清算銀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與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也要求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必須預先提出「復原與清理計畫」的退場機制,避免由納稅人負擔損失,此較高的監理要求並適用於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展望未來,危機的事後處理架構仍有待進一步研究,以減緩金融監理當局在危機當頭必須做出政策選擇的壓力。

2007至2009年全球金融海嘯對於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嚴重威脅,顯示僅強調個別銀行健全性的個體審慎監理措施,並不足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還必須納入總體審慎政策。總體審慎政策旨在降低金融機構信用與槓桿的順循環對於金融穩定的負面影響,以及減緩金融機構因密切關聯性所造成的外部性而引發的系統風險。

Basel III除了要求金融機構強化資本品質及提高資本水準的個體審慎監理措施;在總體審慎政策方面,要求金融機構維持槓桿比率與進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並計提抗循環資本緩衝與保留資本緩衝等。另外,針對「關聯性太高不能倒」與「大到不能倒」的問題,BCBS與FSB提出防範大型與高度複雜金融機構可能引發系統風險的監理規範,主要是定義並辨識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同時要求更高的監理標準,包括提列額外系統風險附加資本、維持適足總損失吸收能力,而且必須預先提出「復原與清理計畫」的退場機制,避免由納稅人負擔損失。

BCBS所定義的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SIFIs),是指因規模超大、複雜程度高,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體系具高度關聯,以及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對金融體系有不可替代性的金融機構;一旦該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將引發負外部性問題,對金融體系或經濟活動帶來重大衝擊。若SIFIs的業務跨及多個國家,該衝擊將引發跨境的負向外部性問題,則稱為G-SIFIs。如果G-SIFIs的組織型態為銀行,則稱其為G-SIBs。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已經各自辨識及公布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並對這些金融機構實施差異化的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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