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家祖產以「南和興產」名義賣給外資?監委質疑規避《土地法》、涉嫌逃漏稅!

2019-09-26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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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雄陳家5房兄弟,經歷一場慘烈的分家,三房陳田圃以外的4房兄弟,聯手將家族控股公司「南和興產」近6成股權,賣給港商亞太置地。(取自Google map街景)

2014年高雄陳家5房兄弟,經歷一場慘烈的分家,三房陳田圃以外的4房兄弟,聯手將家族控股公司「南和興產」近6成股權,賣給港商亞太置地。(取自Google map街景)

已故前高雄市長陳啟川,家族擁有高雄市精華區土地逾12萬坪,市值初估超過1200億元,2014年高雄陳家5房兄弟,經歷一場慘烈的分家,三房陳田圃以外的4房兄弟,聯手將家族控股公司「南和興產」近6成股權,賣給港商亞太置地,當時市場外傳套現金額高達230億到250億元之譜,不過,這個透過家族控股公司股權移轉,間接出售土地資產予外資的模式,最近遭到監察委員高涌誠調查,高涌誠認為,高雄陳家出售南和興產股權予外資,有規避《土地法》第17條外資投資不動產審查,與規避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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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陳家近年風波不斷,陳家捐贈成立的高雄醫學大學,2010年附設陳中和醫院,遭到高醫校友一狀告到監察院,教育部在2018年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高醫就董事會是否有違法干涉校務、是否不當使用陳啟川為創辦人名義,於1個月內進行改正,對於高醫校友會批評陳啟川家族,在高醫就醫優惠部分,也要求高醫修正相關規定。

2016-10-16-高醫大62周年校慶-高醫校友自救會抗議-要求陳家退出高醫-呼籲陳建志下台-取自我是高醫人臉書
陳家捐贈成立的高雄醫學大學,2010年附設「陳中和醫院」,遭到高醫校友一狀告到監察院。圖為高醫校友自救會要求陳家退出高醫。(資料照,取自我是高醫人臉書)

陳家4房聯手把「南和興產」近6成股權賣給港商

不僅如此,高雄陳家5房兄弟2014年的分家,先前也遭到監察院調查,根據媒體報導2014年,陳啟川的一房、二房、四房、五房,因為不滿陳家的小金庫「陳啟川先生文教基金會」遭三房陳田圃把持,聯手將58%股權賣給香港亞太置地。

(延伸閱讀:《財團法人法》修法形同具文?陳啟川基金會助「親家」林文淵拿下台苯經營權 違單一公司持股比率

由於陳啟川在世時,為避免子女爭產,於1950年創立南和興產,管理家族土地、租賃及開發,最大股東是持股20%的陳啟川先生文教基金會,其餘由5房10子女均分,家訓是土地「只租不賣」,2014年高雄陳家四房兄弟,將南和興產股權賣給港商,讓外界頗為震撼。

不過,高雄陳家將南和興產土地,出售給港商的做法,在2018年引發爭議,去年10月高市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在立院記者會指控「陳啟川家族」所持股的「南和興產」股權轉讓予外資「亞太置地」公司,有規避稅負之嫌疑。

20190925-上祚專題配圖-去年10月高市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在立院記者會指控「陳啟川家族」所持股的「南和興產」股權轉讓予外資「亞太置地」公司,有規避稅負之嫌疑。(取自Youtube民報之聲影片截圖)
去年10月高市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在立院記者會指控「陳啟川家族」所持股的「南和興產」股權轉讓予外資「亞太置地」公司,有規避稅負之嫌疑。(資料照,取自Youtube民報之聲影片截圖)

事實上,港商亞太置地2014年取得南和興產後,過去幾年密集處分土地與股票,包括彰銀、一銀、 台泥、中國化學、中國製藥、三商美邦等有價證券,土地部分,2013年迄今賣掉的土地高達4.5萬坪,總金額逾221億元,多數由建商購入,如興富發2016年以14.95億元購入中都2159坪土地,潤隆於2017年以9.64億元購入三多二路1482.85坪角地。今年3月,該公司又處分三民區大港段愛買高雄店原址2155坪土地予遠雄建設,金額高達21.5億元。

在密集處分土地後,亞太置地又藉由南和興產減資99%,將資本上繳母公司套現至少數10億元。三房陳田圃雖然反對出售祖產,但在南和興產減資後,也拿回了至少10多億元。

不過,南和興產的股權交易,由於涉及到龐大的土地資產,監察院在去年也介入調查,根據監委高涌誠調查報告,南和興產股權轉讓予外資,使外國法人取得本國公司實質經營權並得以處分土地財產,是否有涉嫌以證券交易逃漏財產交易稅捐,並規避《土地法》第17條外國人投資及土地等相關法規,有深入了解之必要。

20190214-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遭換法官等情,監委高涌誠13日提出調查報告。(簡必丞攝)
監委高涌誠(見圖)認為,高雄陳家出售南和興產股權予外資,有規避《土地法》第17條外資投資不動產審查,與規避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問題。(資料照,簡必丞攝)

「南和興產」股權轉讓給外資錯了嗎?監察院調查報告這樣說…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南和興產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由股務代理中國信託簽證發行股票,2014年高雄陳家將南和興產近6成股權,出售予港商亞太置地,該年度與2015年出售股票之所得為「證券交易所得」。

由於證所稅自1988年停徵,又於2013年至2015年復徵,2016年起再停徵,南和興產股東於2014出售該公司股票予德高置地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再於隔年出售該公司股票予德高置地第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稅局以南和興產公司2014年12月財務報表估算該公司每股淨值,調整土地增值利益後,相較前揭成交價與每股淨值尚屬相當,同意買賣雙方以議定價格,作為股票交易價格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不過,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南和興產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縱其由外資公司取得過半股權,仍屬本國法人,從而依現行《土地法》相關規定,可得免受該法第17條至24條有關外國人地權規定之限制。然而,外資已得藉由購買本國公司過半比例股權,取得經營權後,再處分入股公司原所持有土地之方式,以規避《土地法》就外國人地權規定限制,容不無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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