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如何,在堅持不審酌監察院調查報告的法院判決加持下,相信中選會往後應會更加無所瞻顧、勇於任事,舉辦一場接一場公平又公正的選舉。
三、管中閔為壹週刊撰稿是否構成違法兼職?
監察院認為管中閔為壹週刊撰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因而對管彈劾並將本案移送公懲會審理。監察院於本案立於類似原告的地位,除非公懲會破天荒的認為監察院當事人不適格,否則審酌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應是無可迴避。
至於本案的爭議,主要應在於管中閔為壹週刊撰稿之內容,是否符合銓敘部函示「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其實,只要把管中閔涉案的文章內容與其時任之職務一一比對,就算並非法律專業者,憑基本常識應也能看出是否涉及職務,此點社會大眾自有公論,公懲會也無須壓力太大。
雖論者有云,公懲會一反常態的對管案公開審理,是要公審管中閔的不友善行為,但本文卻不這樣認為,其實站在合理的邏輯脈絡下思考,今天許多人都認為監察院此番彈劾管中閔是一種政治追殺,而將本案移送公懲會審理,不正是有監察院要陷公懲會於不義的味道嗎?而公懲會為了擺脫不義的惡名,將本案公開審理以自清,不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嗎?
台灣不論過去或現在,具有公務員身份而為媒體撰稿領取稿費者應所在多有,本案不論公懲會最後決定為何,均是對台灣未來具有指標性意義的見解。
至少,我們可以慶幸,公懲會對本案會有一個負責任的實體審理,而不會有當事人不適格這種事情。
*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副會長、台北市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