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論死刑與隨機殺人犯─超越人權,更關乎共同體建立與否

2016-05-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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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理念的限制

法國哲學家洪席耶(Jacques Rancière)曾提及一個弔詭的現象:「人權成為了沒有權利之人的權利。」意即,越是高聲呼籲抽象的人權,越代表正存在著某個沒有任何實質權利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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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沒有權利的原因,可能是已失去共同體提供的合法身份(如:被迫離鄉背井的難民),或是如第一段所述,已被共同體所排除(如:死刑定讞的隨機殺人兇手)。這兩種沒有權利之人的共同點,就是他們都已無法參與任何的共同體,因此無法擁有透過公共參與來取得任何成員身份。

像鄭捷這樣的人,無疑已被排除在「大」共同體(國家與社會)之外,於是這時候人權團體開始介入,要求保護他的人權,只是顯示了他已經失去任何權利的事實。然而,因為台灣缺乏小共同體的傳統,一開始到底有沒有一個小共同體,能夠為他的公共參與提供足夠的機會,也都很成問題。

如前面的分析,透過參與小共同體,個人可取得一非官方的公民身份,享有專屬於成員的公民權利,這樣的人,因為有小共同體的保護,怎樣也不會完全沒有權利,因此很少落到需要人權來保護的荒涼境地。

鄂蘭(Hannah Arendt),認為「完整的人」,即為能同時參與公私領域的人。難民之所以成為沒有權利的人,是因為他們已喪失在公共領域進行政治行動的能力,只剩下維持生活必須的私人領域,因此失去成為「完整的人」之資格。鄂蘭據此發現了人權概念的抽象性(abstractness)。人權,僅是那些「除了是人以外什麼都不是」的人的權利(rights of those who are only human beings)。他們無法參與公共領域,無法通過參與具體的共同體取得權利,因此才需要人權的緊急救助。因此,透過建立共同體,擴大人們對於公共領域的參與才是重中之重。

個人需要人權,常是因為他們窮得只剩下人權。當一個社會越高聲呼喊人權,代表這個社會有越多權利上的窮人。「人權立國」,則代表這個國家並沒有足夠的空間讓人民參與公共領域。因為,組織程度足夠高、小共同體足夠發達的社會,個人可從參與公共領域的過程中享有許多具體的權利,而不需要抽象人權的保護。

用人權的概念來反對死刑的相關討論,只是在末節盡最後的努力。在此並非要否定人權團體奮鬥的價值,但不管死刑最終有沒有執行,悲劇都已經造成了。不論是個人無差別殺人,還是國家有差別殺人,都已經是無法挽回的結果,也都意味著人命價值的貶損。

許多人權團體乃「議題導向」,著重在重大議題發生之後,對所不欲的結果進行矯正,卻較少討論,在重大議題發生之前的平時,如何使人願意用自己的力量,由下而上的組織屬於自己的小共同體。也較少討論如何從生活周遭著手,擴大個人的公共參與,讓更多的人成為公私兼備的「完整的人」。如果平常就有健康的社會組織讓個人能取得自然的權利,人權的矯正將非必要,甚至也不需要刻意預防人權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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