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民們廉價的生命
小共同體建構程度不足,是東方專政主義籠罩下之東亞社會的共同現象。中國在秦政之後成為「廢封建、行郡縣」、以官僚體系為本位的國家,基本上不允許基層出現任何可能挑戰中央權威的小共同體。較之西方,東方專政主義治下的人民基本上缺少建構共同體的傳統,也較無自發地組織自治團體的意識。
共同體長期缺位的結果,就是個人生命的貶值。沒有權力制衡與地方分權的體制設計,讓帝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天子之下,無論將相還是草民,都沒有強大的共同體為之提供生命財產的保護。因此,在集權的官僚國家面前,他們的性命並不值錢,都是可殺的奴才。
舉例來說,許多人應還記得歷史課本上所說的元朝時人分四等,其中最高等的蒙古人與最低等的南人(南宋遺民)之間的地位絕端不平等:南人殺了人要處死;蒙古人殺了人則只要賠償一匹馬。事實上,這不只是因為異族統治下的差別待遇,更是因為兩個團體之間因小共同體的存在與否,以及組織程度的不同,而形成生命價值的落差。 蒙古人係小共同體林立的部落社會,大汗本身並不擁有至高無上的專斷權力。因高度組織化,故總是能以寡擊眾。人口是蒙古人數倍、然低度組織化的南人,遇到蒙古人的進犯則一觸即潰。蒙古部落的男人多是驍勇善戰的武士,對自己的大小共同體都有具體的貢獻,天下也是靠他們打下來的,他們的生命自然珍貴,很少被任意處死。相反的,一盤散沙的南人,即使在在元代以前,也都是可殺的客體。
刑罰的不對等,只是顯示了兩個團體各自的歷史傳統,以及各自成員在生命價值上的價差,其中的關鍵仍是人們是否有能力負起建立小共同體的責任。組織程度高的生命自然珍貴,一盤散沙的生命自然廉價。
順民們無法透過自組織對抗中央權威,於是只能臣服於嚴刑峻法的威嚇。順民從來不知如何用自己的力量形成小共同體,也不知如何主動的在生活周遭產生秩序。相反地,順民像是患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般,迷信草菅其性命的嚴刑峻法與國家暴力,將官僚國家的專制視作秩序的唯一來源。
台灣,即使在所謂「民主化」以後,仍偏好官僚國家的理性與高效,忘卻了身為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所應主動負起的責任。當妨害小共同體建立的障礙已經移除時,我們仍缺乏建立小共同體的意識。我們甚至主動要求嚴刑峻法的執行,要求給官僚擴權。眾人皆曰殺的呼聲,可以說是自己給自己的生命貼上一個低價碼的價格標籤。諷刺的是,我們給自己定的價碼,幾乎可以說恰如其分的反映了一直以來的事實。因此,我對廢不廢死刑這回事暫時沒有任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