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論死刑與隨機殺人犯─超越人權,更關乎共同體建立與否

2016-05-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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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吳仁捷/新北報導]北捷喋血案今天宣判,不少媒體前往犯案的殺人魔鄭捷與父母住處採訪,但管委會與保全完全封口,直呼他們(鄭捷家人早已搬走),加上是前住戶私事,要媒體不要再打擾社區,對鄭家一事噤若寒蟬;據瞭解,北捷喋血案後,因社區一名住戶是殺人魔,社區也人心惶惶,絲毫不想與鄭捷沾上邊。

關於死刑之存廢,有人強調殺人的結構性因素,「社會」應負更大的責任,故反對死刑;有人強調「個人」有完全的自由意志抉擇殺人或不殺人,故個人應依法面對死刑的懲罰。本文則認為,介於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小「共同體」(community)之存在與否才是關鍵。小共同體能培養個人參與公共領域的責任感,強化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連結,從中學習尊重自我與他人之生命,化解個人的原子化現象,從根源降低悲劇發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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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ty」一詞,中文能翻作「共同體」、「社區」、「群體」或「社群」。簡單的定義,係指基於血緣、地緣與心靈,具有共同信念、價值、需要、目標與利益,關係相對直接、緊密而持續,生活在一起且互動程度高的社會組織。

但如同上面的報導,即使新聞用「社區」來描述鄭捷的住宅大樓,但是從該大樓的空間條件、相關報導對鄭捷性格的描述,以及案發之後鄰里的反應,很難想像實際上他是一個曾實質參與社區,並與之擁有直接、緊密而持續的關係的一份子。甚至,像這樣單元之間彼此孤立、對外高度隔絕的住宅大樓,其成員的組織程度是否符合「共同體」(個人偏好此對應於community的翻譯用語)的概念都很成問題。根據報導,鄭捷與社區之間的關係很可能向來疏離,犯案後更直接成為社區排除、否定的對象,好似鄭捷從來就跟社區無關,只是剛好住在同一棟大樓,被社區切割也是理所當然。事實上,這只是個開始,鄭捷之後將面臨一系列更殘酷的排除。死刑定讞,讓他被國家與社會所排除。三聲槍響,更最終宣告了整個人類所知世界對他的排除。

2014年5月21日鄭捷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美聯社)
2014年5月21日鄭捷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美聯社)

然而,鄭捷是否曾為共同體的一份子,與他的最終結局之間不無關係。有一句話說:「要教好一個孩子需要整個村子的力量」(It takes a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相反的,一個對孩子漠不關心的村子,孩子學壞的風險也將提高。本文無意否定任何鄭捷所應負起的個人責任,但是因共同體闕如而產生的種種社會問題,卻是身處於現代社會的每個人,無法逃避的共業。

共同體與社會

事實上,大於個人與家庭,小於社會與國家的各種小「共同體」,如親緣團體與社區組織,因其天然的情感連結,是家庭之外最能給個人提供參與感與歸屬感的社會組織單位。透過參與小共同體,為之貢獻己力,個人能自然而然的取得一公共領域的身份,學習到公共參與所應具備的個人素養與政治德行,並從中見微知著的理解整套社會所共享的倫理與法律規範。易言之,參與熟悉的小共同體的經驗,往往是個人能有效參與更廣大的社會的前提。

小共同體也能賦予個人一種非官方、基於私人之間契約關係的公民權利,透過互助合作的組織力量創造資源,並與參與者分享組織資源,協助其面對種種「私人的困擾」(private troubles, C. Wright Mills語)。甚至,當個人受到更大的共同體(如:國家)的壓迫時,能為個人提供保護,並在必要時集結成為一股公共的力量與之對抗。因此,參與小共同體的經驗,也能成為個人理解其公民身份的重要參照,從中明瞭個人、共同體與國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也體會到個人自由、生命與財產的無上價值。

德國社會思想家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將這種基於「自然意志」(natural will)(如:情感、共同記憶、風俗、血緣與地緣)所形成之成員之間高度互相依存的緊密組織,像是家庭、鄰里、村落與鄉鎮,稱為「Gemeinschaft」(中文直譯即為「共同體」)。與之相對的,則是基於「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如:理性計算與個人利益)集結而成各種規模不一、關係相對疏離的團體,小至利益團體、大至城市與國家,也就是滕尼斯所稱的「Gesellschaft」(社會)。滕尼斯雖不否定後者對於現代化與工商業發展的必要性,卻難掩對前者的懷舊鄉愁,感到小共同體才是個人情感最初與最終的歸屬、才是人類文明發源的土壤。

脫序、偏差與共同體的缺席

一個個體長大成人走出原生家庭之後,共同體能扮演一個中介的角色,首先滿足他安全感與歸屬感的基本需求,進而幫助他適應社會,並在其社會化的過程當中提供適當的引導。若沒有共同體的中介,個人將被迫直接面對冷漠而精於算計的現代社會與國家官僚體制,於是「社會」對他來說,將只是一套抽象的原則與缺乏情感連結的大型組織,因而容易產生對社會的疏離。

社會學開山祖師涂爾幹(Emile Durkheim),用「脫序」(anomie)一詞,來形容在社會高度分工的現代化過程中,原本能團結所有人的集體意識,隨著傳統價值與社會組織的消逝而逐漸瓦解,使得個人或社會產生無所適從的迷亂現象。

脫序的社會狀態,也被認為是個人發生「偏差」(deviance)的客觀條件。當脫序的個人再也無法感受到自己與他人之間有任何連結、再也不覺得社會共享的倫理規範與法律有任何意義、再也無法認知到自我與他者的生命能發揮任何價值,這意味著所有能夠拉他一把的力量,能夠引導他與關懷他的社會機制,全部同時停擺。

隨機殺人,即為最極端的偏差行為。被害人與殺人犯先後失去性命,則是個人、雙方家庭、所在社區與整個社會的共同悲劇。鄭捷本人自有應負的責任,然而台灣社會內部小共同體的缺位也是事實。

2014年5月21日鄭捷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美聯社)
隨機殺人,即為最極端的偏差行為。被害人與殺人犯先後失去性命,則是個人、雙方家庭、所在社區與整個社會的共同悲劇。鄭捷本人自有應負的責任,然而台灣社會內部小共同體的缺位也是事實。(美聯社)

順民們廉價的生命

小共同體建構程度不足,是東方專政主義籠罩下之東亞社會的共同現象。中國在秦政之後成為「廢封建、行郡縣」、以官僚體系為本位的國家,基本上不允許基層出現任何可能挑戰中央權威的小共同體。較之西方,東方專政主義治下的人民基本上缺少建構共同體的傳統,也較無自發地組織自治團體的意識。

共同體長期缺位的結果,就是個人生命的貶值。沒有權力制衡與地方分權的體制設計,讓帝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天子之下,無論將相還是草民,都沒有強大的共同體為之提供生命財產的保護。因此,在集權的官僚國家面前,他們的性命並不值錢,都是可殺的奴才。

舉例來說,許多人應還記得歷史課本上所說的元朝時人分四等,其中最高等的蒙古人與最低等的南人(南宋遺民)之間的地位絕端不平等:南人殺了人要處死;蒙古人殺了人則只要賠償一匹馬。事實上,這不只是因為異族統治下的差別待遇,更是因為兩個團體之間因小共同體的存在與否,以及組織程度的不同,而形成生命價值的落差。 蒙古人係小共同體林立的部落社會,大汗本身並不擁有至高無上的專斷權力。因高度組織化,故總是能以寡擊眾。人口是蒙古人數倍、然低度組織化的南人,遇到蒙古人的進犯則一觸即潰。蒙古部落的男人多是驍勇善戰的武士,對自己的大小共同體都有具體的貢獻,天下也是靠他們打下來的,他們的生命自然珍貴,很少被任意處死。相反的,一盤散沙的南人,即使在在元代以前,也都是可殺的客體。

刑罰的不對等,只是顯示了兩個團體各自的歷史傳統,以及各自成員在生命價值上的價差,其中的關鍵仍是人們是否有能力負起建立小共同體的責任。組織程度高的生命自然珍貴,一盤散沙的生命自然廉價。

順民們無法透過自組織對抗中央權威,於是只能臣服於嚴刑峻法的威嚇。順民從來不知如何用自己的力量形成小共同體,也不知如何主動的在生活周遭產生秩序。相反地,順民像是患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般,迷信草菅其性命的嚴刑峻法與國家暴力,將官僚國家的專制視作秩序的唯一來源。

思劇場專題,知名電影編劇陳以文表示,舞台劇死刑犯的最後一天發想自法國文豪雨果所著小說「某個死刑犯的最後一天」,陳以文在劇中飾演死刑犯。
順民從來不知如何用自己的力量形成小共同體,也不知如何主動的在生活周遭產生秩序。相反地,順民像是患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般,迷信草菅其性命的嚴刑峻法與國家暴力,將官僚國家的專制視作秩序的唯一來源。圖為陳以文飾演舞台劇「死刑犯的最後一天」的死刑犯。

台灣,即使在所謂「民主化」以後,仍偏好官僚國家的理性與高效,忘卻了身為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所應主動負起的責任。當妨害小共同體建立的障礙已經移除時,我們仍缺乏建立小共同體的意識。我們甚至主動要求嚴刑峻法的執行,要求給官僚擴權。眾人皆曰殺的呼聲,可以說是自己給自己的生命貼上一個低價碼的價格標籤。諷刺的是,我們給自己定的價碼,幾乎可以說恰如其分的反映了一直以來的事實。因此,我對廢不廢死刑這回事暫時沒有任何意見。

人權理念的限制

法國哲學家洪席耶(Jacques Rancière)曾提及一個弔詭的現象:「人權成為了沒有權利之人的權利。」意即,越是高聲呼籲抽象的人權,越代表正存在著某個沒有任何實質權利的群體。

一個人沒有權利的原因,可能是已失去共同體提供的合法身份(如:被迫離鄉背井的難民),或是如第一段所述,已被共同體所排除(如:死刑定讞的隨機殺人兇手)。這兩種沒有權利之人的共同點,就是他們都已無法參與任何的共同體,因此無法擁有透過公共參與來取得任何成員身份。

像鄭捷這樣的人,無疑已被排除在「大」共同體(國家與社會)之外,於是這時候人權團體開始介入,要求保護他的人權,只是顯示了他已經失去任何權利的事實。然而,因為台灣缺乏小共同體的傳統,一開始到底有沒有一個小共同體,能夠為他的公共參與提供足夠的機會,也都很成問題。

如前面的分析,透過參與小共同體,個人可取得一非官方的公民身份,享有專屬於成員的公民權利,這樣的人,因為有小共同體的保護,怎樣也不會完全沒有權利,因此很少落到需要人權來保護的荒涼境地。

鄂蘭(Hannah Arendt),認為「完整的人」,即為能同時參與公私領域的人。難民之所以成為沒有權利的人,是因為他們已喪失在公共領域進行政治行動的能力,只剩下維持生活必須的私人領域,因此失去成為「完整的人」之資格。鄂蘭據此發現了人權概念的抽象性(abstractness)。人權,僅是那些「除了是人以外什麼都不是」的人的權利(rights of those who are only human beings)。他們無法參與公共領域,無法通過參與具體的共同體取得權利,因此才需要人權的緊急救助。因此,透過建立共同體,擴大人們對於公共領域的參與才是重中之重。

個人需要人權,常是因為他們窮得只剩下人權。當一個社會越高聲呼喊人權,代表這個社會有越多權利上的窮人。「人權立國」,則代表這個國家並沒有足夠的空間讓人民參與公共領域。因為,組織程度足夠高、小共同體足夠發達的社會,個人可從參與公共領域的過程中享有許多具體的權利,而不需要抽象人權的保護。

用人權的概念來反對死刑的相關討論,只是在末節盡最後的努力。在此並非要否定人權團體奮鬥的價值,但不管死刑最終有沒有執行,悲劇都已經造成了。不論是個人無差別殺人,還是國家有差別殺人,都已經是無法挽回的結果,也都意味著人命價值的貶損。

許多人權團體乃「議題導向」,著重在重大議題發生之後,對所不欲的結果進行矯正,卻較少討論,在重大議題發生之前的平時,如何使人願意用自己的力量,由下而上的組織屬於自己的小共同體。也較少討論如何從生活周遭著手,擴大個人的公共參與,讓更多的人成為公私兼備的「完整的人」。如果平常就有健康的社會組織讓個人能取得自然的權利,人權的矯正將非必要,甚至也不需要刻意預防人權的妨害。

在社會中重建共同體

千百年來的傳統,讓人們迷信只有大共同體(國家)的官僚體系才能保證個人權益與社會秩序,對於小共同體的建立則興趣缺缺。這種對大共同體的迷信引起了一個惡性循環:大共同體強大,小共同體闕如→低度組織化的狀態使人命掉價→對生命價值缺乏體認的個人犯下重大罪行→同樣對生命價值缺乏體認的個人要求大共同體透過嚴刑峻法來確認社會秩序→繼續依賴大共同體提供虛假的安全感→小共同體的建立仍遙遙無期→人們持續低度組織化的狀態→個人生命持續掉價→下一次的不幸事件。

如果只是被動等待大共同體給予權利,卻不願意透過建立小共同體擴大公共參與,我們怎樣也很難稱得上是公民。依賴成性的順民之生命價值,則永遠低於勇於負責的公民。

滕尼斯對人們傾向依賴國家使得共同體不振的狀態,開出了自己的藥方,即透過下面兩個方面,「在社會中重建共同體」:一是保留古老的共同體形式,如自治市(並不存在於東亞的傳統);二是建立新的共同體,如滕尼斯本人投入的倫理文化協會與其他工會活動。

缺乏古老共同體傳統的台灣,仍可思考如何建立新的共同體,在親緣團體,在鄰里社區,在地方,在學校,在工作場合,在有共同價值、旨趣與信念的團體之中,從新把自己與他人連結起來,重拾對生命價值的尊重,主動創造使個人享有更多權利的條件,減少容易使個人發生悲劇的客觀因素。

2014年5月21日鄭捷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美聯社)
2014年5月21日鄭捷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發生後。(美聯社)

說「鄭捷的無差別殺人,我們都推了一把」,不過是把責任無差別、且不分遠近的歸給了所有人。我們應該要問的是,當悲劇發生之前,誰能夠藉由小共同體的堅實力量,就近伸出援手,「拉一把」那些迷失的個人。

小共同體匯集成中共同體,中共同體集結成大共同體,於是,層層推疊的共同體林立,社會高度組織化,公民將不需依賴「把個人生命交給國家」的方式來維持秩序,也不需要在不幸發生之後才向國家聲索人權的保護。因此,如果我們想要一個尊重個人權利、珍視生命價值的台灣社會,必須從建立共同體著手。

*作者為英國Essex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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