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騰昌公司申請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案引發關注,面對媒體與議員質疑市府涉嫌護航,桃園市政府發出嚴正聲明駁斥。市府強調,該申請案早在前市長鄭文燦任內就已由審查小組決議「修正後通過」設立許可,現任市長張善政上任後僅是依法接續辦理後續的營運登記審查,外界的指控完全是混淆法令且硬湊時序。
設立許可與修法無關,桃園市府強調時間軸與前朝決議事實
針對外界將桃園市 113 年修正的「甲乙種工業區審查要點」與騰昌案進行連結,桃園市府澄清兩者毫無關係。該審查要點是針對加油站不得鄰近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加嚴規範,而騰昌公司是依據內政部管理辦法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提出申請,兩者適用的法源截然不同。
從時間軸來看,騰昌案在 111 年 4 月就已提出申請,並在同年 11 月、即張善政市長上任前,就經由各局處與外部專家組成的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設立許可。新團隊上任後,相關單位均是基於該項已核發的有效許可接續審查,外界所謂量身打造的護航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
停業場地歷史執照仍在,依法免除書面完工驗收並實施專家現勘
對於外界質疑市府將停業十多年的土資場認定為既有合法設施、涉嫌免除試運轉與完工驗收的爭議,市府拿出中央法規自清。依據中央《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共同清理機構核發營運登記證時,若使用「既有合法場設施者,免附」完工驗收證明文件。
市府解釋,該場地過去雖然處於商業停業狀態,但其作為合法建築物與設施的歷史執照、法律地位並未消失,因此依法免除書面文件完全合乎程序。雖然免除特定書面,但市府在審查營運登記時,依然邀請各局處代表與外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親自前往現場進行實地勘查與綜合評審,實質審查並未打折。
收受對象不限於股東,環境保護局提出環保署通案函釋佐證
另一個爭議焦點在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收受廢棄物的對象是否應受限於原股東。桃園市環境保護局對此提出環保署的通案函釋進行說明,強調此議題中央早有定論,不應以主觀臆測扭曲事實。
行政院環保署早在 99 年 11 月就以環署廢字第 0990103897 號函明確表示,包含內政部主管的法規在內,相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尚無規範」限制收受對象僅限股東。因此,桃園市府依法受理騰昌公司的申請案,在法理上並沒有違反任何中央規範。 (相關報導: 住老屋的人領錢了!符合資格1縣市發「最高10萬元補助」,申請項目條件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桃園市政府最後強調,行政機關核給相關許可必須在合乎法定要件下依法辦理,業者取得許可後,後續的實際營運行為仍必須完全符合核准的計畫書與業務範圍。市府相關局處接下來將啟動聯合監管機制,無論防塵、防污及環境管理,均須符合最嚴格的污染防制規定,若有違法絕對依法查處、要求停止營業,絕不寬貸。至於騰昌負責人牽涉的其餘司法案件,市府則表示尊重司法依法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