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近日爆發治理風暴。
董事長李明哲公開表示,早在今年五月即已提出辭呈,
原因並非外界聯想的中國器官移植爭議,而是中心內部治理失靈、
職場環境惡化,以及長期霸凌問題無法改善。然而,
衛生福利部長石崇良卻表示已收到辭呈,但「尚未核准」,
並將進一步了解情況及進行慰留。
石崇良此一說法,恐已涉及對李明哲辭職權之誤解,甚至有違法侵害人民辭職自由之虞。
李明哲指出,在其兩年半任期內,已有三位服務超過二十年的資深員工離職,許多新進人員亦因職場環境不佳而短期離去。他曾多次介入處理,仍無法改善現況,更坦言自己已經「傷痕累累」。而石崇良部長亦承認,衛福部今年已接獲數起職場霸凌申訴,並成立專案委員會調查。由此可見,問題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早已存在相當時間。
然而,當一位無給職董事長基於個人意願與組織治理考量提出辭職時,主管機關最優先應做的,應是尊重其辭職權,並立即徹查其所揭露的治理問題,而非動輒以「尚未核准」回應。
從法律觀點而言,石崇良的說法尤其值得非議。因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所謂「其他行政主體」,依行政法學理,係指受國家委託執行公共任務,並得以自己名義從事行政活動之組織。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器官分配管理及病人自主權利推廣,均屬國家公共衛生政策的重要事項。器捐病主中心依法接受政府委託執行法定公共任務,具有濃厚公行政色彩,應可認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所稱之「其他行政主體」,於執行法定職務時具有行政機關地位。
因此,李明哲並非單純私人法人之董事長,而係執行國家公共任務之公法上職務人員。正因其執行公共任務,其職務行使應受法律拘束;同理,其人格自由與辭職權亦應受到法律保障。
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揭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及人格尊嚴精神,可明白看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從未承認主管機關可以強制人民繼續擔任公職。接受任命固然依法進行,辭卸職務則是個人自由意志的展現。任職是自由,離職也是自由;若只准任職、不准辭職,豈不成為變相的人身拘束,讓人淪為公奴?
事實上,辭職本質上屬於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又主管機關雖可以慰留、協調,甚至表達不捨,但應依法定期間准駁,否則,就可能將行政監督權異化為對個人人身自由的支配權,而有違法之刑事、民事責任!
李明哲所反映的並非個人待遇問題,而是涉及職場霸凌、組織治理及公共機構管理等重大公益事項。石崇良真正應該面對的問題,不是如何留住李明哲,而是為何一位長期投入器官捐贈公益事務、且擔任無給職的董事長,竟會公開表示自己已「傷痕累累」;為何衛福部已接獲多起霸凌申訴,卻仍未能有效改善組織文化;又為何資深員工接連離職,組織士氣持續低落。
因此,問題的核心從來不在李明哲是否應被慰留,而在於主管機關是否真正履行監督責任及尊重公務人員的辭職權!
尊重辭職權,是尊重人格尊嚴;保障辭職自由,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石崇良部長若真心重視器捐病主中心的未來,應立即尊重李明哲的辭職決定,並依法徹查霸凌與治理問題,追究相關責任,重建組織信任。否則,即使留下董事長,也留不住人心;即使保住職位,也保不住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