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45萬顆文蛤放流活動,
遺憾的是,伴隨而來的不是理性討論,
然而,看著這些評論,不禁令人想問:
如果具有文化意義的傳統狩獵活動,能夠受到理解與尊重,那麼作為信徒依宗教戒律,實踐信仰的放生活動,為何反而經常成為被嘲笑的對象?
幾年前,司法院作出釋字第803號解釋。
803號最值得深思的地方,不在於狩獵本身,而在於它揭示了一項重要原則:當「文化權利」與「環境保護」發生衝突時,國家不應選擇讓其中一方消失,而應努力尋求衡平與共存。
然而,當面對同樣具有歷史傳承與信仰內涵的宗教放生活動時,
佛教放生源自《梵網經菩薩戒本》第二十輕戒「不行放救戒」,
對佛教徒而言,放生正如禮拜之於基督徒、齋戒之於穆斯林、
宗教放生之所以需要被尊重,不是因為所有人都必須贊同放生,而是因為它承載著信徒依宗教戒律實踐信仰的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已明確指出,
事實上,此次金門文蛤放流活動並非私自進行,
既然國家制度已完成專業把關,社會更應尊重法治程序,而非繞過制度、跳過審查,僅因活動涉及宗教,便先入為主地加以否定。
否則,我們尊重的究竟是法律制度,還是個人好惡?
當一項合法的宗教實踐,僅因不符合部分人的價值觀,
真正的人權,不應只保障自己喜歡的文化;真正的自由,也不應只留給自己認同的信仰。
否則,我們所追求的多元價值,恐怕只是另一種選擇性的尊重。
當社會願意理解狩獵文化背後的歷史與信念時,
因為真正成熟的社會,不是只尊重自己認同的文化,而是願意保障自己未必理解的文化;而這,正是803號解釋留給台灣最重要的啟示。 (相關報導: 違背遺囑硬要撿舍利子!他爆料佛教名山內幕,無奈嘆:都是戲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社團法人中華大乘佛教菩薩戒律居士弘護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