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近年為洗刷「行人地獄」惡名,推動了一系列路權改革。近期交通部公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小綠人閃爍時的規範由「禁止跨入」放寬為「避免跨入」,實質取消了行人的違規罰則。若再對照近年全台巷弄內如雨後春筍般劃設的「綠色標線型人行道」,我們不難發現一個令人心驚的施政邏輯:政府正以最低廉的行政與工程成本,製造「人本交通」的政績幻象,實則將實體防禦的真空與車禍肇責的代價,全數轉嫁給肉身脆弱的行人與承擔無限風險的駕駛。
廉價的權利賦予:用「法規退讓」與「油漆」堆砌的安全感
審視這兩項政策,其本質有著驚人的高度雷同:用「文字遊戲」與「表面塗料」,取代本應由國家承擔的「實體工程」與「執法責任」。
首先看「小綠人閃爍免罰」。將法規降級為「避免跨入」,其核心驅動力是為了解決基層員警難以舉證開罰的行政困境。國家放棄了對行人行為的強制規範,卻沒有補上相應的物理防禦(如全面推動行人專用時相)。這種「只解套、不建置」的作法,讓行人在閃燈時強行跨入不再具備違規身分,卻將避碰的生死重擔,完全壓在轉彎車輛極短的反應時間內。
再看「綠色標線型人行道」。依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這層綠色鋪面在法律效力上「等同實體人行道」。車輛一旦違規駛入並撞擊行人,駕駛人不僅面臨罰鍰與刑法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在民事肇責上更常被判定須負擔70%至100%的絕對責任。
然而,現實的物理環境是:許多標線型人行道劃設於狹窄無比的既有巷弄中,既沒有緣石墊高,也沒有實體車阻分隔。政府僅憑「刷上一層綠色油漆」,就宣告行人路權的確立;但在缺乏實體阻絕的情況下,車輛為了閃避對向來車或違停,往往被迫「技術性」壓過這層綠底標線。這層綠色油漆,給了行人「絕對路權」的虛幻安全感,卻無法抵擋真實車輛的物理動能。
權責失衡的馬路羅生門:人民互打,國家缺席
這兩項政策交織出台灣交通最荒謬的權責失衡現象:國家在路口與巷弄衝突中鴕鳥式退場,讓汽機車駕駛與行人陷入零和博弈。
當交通部為了卸除行政壓力,放寬小綠人跨入限制,卻祭出「未禮讓行人最高重罰6,000元」的帝王條款;當地方政府為求速成,在狹窄巷弄畫上綠線,卻不進行根本的道路拓寬或單行道重劃。結果便是製造了極端的不對稱風險:駕駛人面臨動輒得咎、保險理賠可能面臨天價的「法律陷阱」;而行人即使握有100%的勝訴判決與法定路權,付出的卻是一生無法挽回的肉身代價。
當事故發生,警察現場判定車輛「違規駛入人行道」或「未禮讓行人」;法院依據法規,將主要或全部過失責任歸咎於駕駛。在這套完美的法律閉環中,產險業者面臨理賠爭議,法界耗費訴訟資源,肇事雙方家屬對簿公堂——而那個劃出畸形標線、不願建置實體庇護島與實體人行道的政府主管機關,卻能安然置身事外,毫無連帶責任。
撕下人本糖衣:政府應承擔的實體工程與法治配套
真正的「人本交通」,絕不是在法規上和稀泥,更不是靠幾桶綠色油漆就能粉飾太平。面對日益極端的交通衝突,政府責無旁貸,必須立即補上以下系統性解方:
1.從「標線防禦」走向「實體阻絕」:標線型人行道只能是權宜之計。政府必須編列專案預算,將危險巷弄的綠底標線逐步升級為「具備緣石與車阻的實體人行道」;對於無空間建置的狹巷,應具備政治魄力實施「全面單行道化」或「禁止四輪車輛進入」,徹底消除人車在同一平面的交織衝突。
2.時間與空間的徹底隔離:針對小綠人免罰後帶來的風險,必須於全國易肇事路口全面普及「行人專用時相」與「早開時相」。既然無法用罰單控制行人,就用號誌讓「車走人停,人走車停」。
3.建立「道路設計瑕疵」的國家連帶責任:司法體系在審理此類交通事故時,應開始將「主管機關道路設計不良(如無實質避讓空間卻強劃標線)」納入肇事主因考量。唯有當國家必須為便宜行事的「油漆工程」承擔國賠責任時,交通規劃才會真正走向專業與嚴謹。
交通安全是一門嚴肅的科學與法學。當國家試圖用「修訂幾個字」或「塗上一層綠漆」來兌現人本交通的承諾時,全體公民都應保持最高的警覺。因為在這場政府卸責的遊戲中,沒有人是贏家。 (相關報導: 楊聰榮觀點: 一出事就禁止,台灣交通治理為何總是停在反射動作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立法院資深工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