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國民黨立委游顥等37人連署提出《不當黨產條例》修正草案,針對第4條及第34條條文提出修正,主要新增「附隨組織」定義,「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及新增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很巧這些連署立委半數,被以提出「不當黨產條例」修正,於今年慘遭「大罷免」的殘酷迫害;而今,大罷免全數不通過,一定程度也反映修正「不當黨產條例」的正確性、正當性與必要性,不能任由當年一黨獨大立法的不當法案,繼續侵害曾為國家奉獻卓著的社會公益團體!
根據這個會期續行提案的修正說明,黨產條例實施以來,致生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嚴重侵害公益團體權益,除妨礙其正常運作,亦損及社會和諧。 即連1952年行政院籌組成立的救國團顯遭羅織罪名,即使該團1969年成為教育部輔導的社會運動機構,仍被現在政府推定。
2018年救國團遭行政院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其資產全數凍結。包括61筆土地、建物及現金新台幣16億多元,均遭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全部移轉國有。因「不當黨產條例」屬於有效法律,救國團雖不服展開訴訟,但在2023年1月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因此正本清源,應從修法著手方能糾正錯誤、抑制惡法亦法的擴權行政!
以救國團成立當時的環境而言,最貼切的標語便是「時代在考驗著青年,青年要創造時代」;所以本質上,與政治具有截然不同的目標,充其量可以稱為半官方組織,接受政府授權去達成各部門無法號召、教育青年的功能。
然而,這樣一個過去為了國家,接軌國防部募兵任務而執行戰鬥營成效卓著的團體;以及接受教育部委託,培養青年愛國思想教育、初級軍訓教育的半官方機構,如今卻深受行政院黨產會凌遲之苦,飽受冤屈與不公平對待。
救國團理應繼續發展社會公益,至於政治爭議應該適可而止,所以歷經兩次大罷免之後,立法院應該透過既有國家法律修法途徑,解決過去以模糊、籠統而不當推定的謬論。回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還給救國團的法律定位與公平正義!
救國團於民國41年成立,是由行政院同意,國防部籌組,依法執行國家交付之青年身心發展任務;雖然第一任主任蔣經國確屬身份特殊,但依據其指示:「救國團絕非神秘的政治團體,而是堂堂正正的青年組織。是鼓勵青年愛國家,做學問,以培養現代國民的組織。」
民國106年最高法院作成民事判決,維持高等法院103年度判決意旨,即肯認救國團於41年10月31日成立時起,迄58年12月23日,係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之政府機構。且59年准以「社團運動機構」備案,業務受行政院督導及指示,協助政府推動青年服務之公益社團,而屬非法人團體。
再從籌組過程分析,行政院41年頒令「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由總政治部報請國防部派任之」;又救國團團章、團務指導委員會組織簡則、救國團總團部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核定,完全不經中國國民黨!
更何況,救國團獨立自主運作,財產處置及經費使用,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法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審查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 因此,才有如此結算高達存款16億元,遭到行政院黨產會對這些巨款不當認定而沒收;引發是否政府覬覦私人財產之猜忌!
當然,累積如此巨款也代表救國團正派、守誠,對國家社會有著莫大貢獻,涓滴歸公、辛苦儲蓄,這些財產不僅過去、現在且未來均非屬國民黨所有;甚至救國團將來若解散或撤銷,全部剩餘財產亦歸「政府」所有,而非歸「國民黨」所有。
顯見,沒收救國團的資產不但不公不義,更與「轉型正義」的精神南轅北轍、背道而馳。 如今,青年詐騙集團、青鳥抗議活動、青年色情交易林立,更惶論青年逃避兵役;令人感念過去救國團協助政府幫助和照顧青年的偉大貢獻!如今,兩度大罷免後,也該讓官方轉型的救國團,修法免去不公對待,繼續社會公益服務! (相關報導: 救國團不服被認定國民黨附隨組織興訟 經逾5年審理後將於8/1宣判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