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日前公告指出,洪賜馨未依法取得旅行業執照,卻持續以「藍天旅遊」名義經營相關業務,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與第27條規定,且情節重大,依規定公布其姓名、地址與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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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表示,洪賜馨未經核准,卻在台中市沙鹿區光榮街82號從事旅行業相關工作,包括代辦護照與簽證、安排出國行程等,並招攬旅客參加114年1月越南與義大利的出團行程。該處先前已於113年10月24日發出處分書,勒令其歇業,但洪賜馨仍持續違規營業。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旅行業執照即從事相關業務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勒令歇業。若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應公布違規者的姓名與經營地址。
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事項原文:
主旨:洪賜馨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依法公布姓名、非法經營地址及違規事項。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8項規定。
一、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第55條第4項及第8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並勒令歇業。」、「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二、洪賜馨未經核准領取旅行業執照,卻以「藍天旅遊」名義於台中市沙鹿區光榮街82號經營旅行業務,前經本署113年10月24日觀業字第1133003020號處分書勒令歇業在案。惟第1頁,共2頁洪員仍持續於該址代旅客辦理簽證及護照等業務,並招攬旅客報名參加其他旅行社之114年1月27日越南富國島旅遊團及114年1月19日義大利旅遊,違法經營旅行業務。前開違法事實,經本署審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且肇生多起消費爭議,嚴重損害旅客權益,影響旅遊市場商業秩序,情節重大,本署依同法第55條第8項規定,公布其姓名、非法經營地址及違規事項。 (相關報導: 5家旅行社黑名單出爐!法院緊急出手扣押保證金,跟團出國務必小心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