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台灣「六項保證」首次列入國會決議案,我外交部感謝

2016-04-21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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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7月美國總統雷根向台灣提出「六項保證」(資料照,美聯社)

1982年7月美國總統雷根向台灣提出「六項保證」(資料照,美聯社)

美國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於美東時間4月20日以口頭表決方式,一致同意通過眾議院《第88號共同決議案》(H.CON.RES.88),重申《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係台美關係基石,這也是美國國會首次將對台六項保證列入法案。外交部表示,此決議對台灣深具意義,我方表達肯定與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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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表示,此時正值《台灣關係法》立法37週年之際,美國國會此舉是以實際行動肯定《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對台美關係之重要性。

該決議案係由美聯邦眾議院小型企業委員會主席查博特(Steve Chabot)於去年10月28日提出,迄今已獲得17位聯邦眾議員連署支持。

外交部指出,這是美國國會首度專門且同時針對《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在台美關係上所具有之重要地位通過決議案,敦促美國總統與國務院公開(publicly)、積極(proactively)並且持續一貫(consistently)地確認「六項保證」亦為台美關係之基石。

在4月20日美聯邦眾院外委會舉行之審議會議上,包括眾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伊斯(Ed Royce)在內之多位議員曾發言肯定台灣民主成就,並強調美國國會係台灣長期友人,支持對台軍售及安全承諾。

「六項保證」為1982年7月由時任美國總統雷根向台灣提出,包括:一、美國未同意在對我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二、美方對北京要求就對我軍售事與其事先諮商事未予同意;三、美方無意扮演任何我與中國大陸間調解人之角色;四、美方將不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方並未改變其對台灣主權之一貫立場;六、美方不會對我施加壓力與北京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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