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兩岸應加強司法協助讓電信網路詐騙無處可逃

2016-04-1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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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北京首都機場,第二批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被包機押解回中國。(美聯社)

4月13日,北京首都機場,第二批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被包機押解回中國。(美聯社)

4月13日上午,67名在肯亞對中國居民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國,加上9日被遣返回國的10名犯罪嫌疑人,共77人。這是中國首次從非洲大規模押回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7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5人是台灣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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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案的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多位元專家。他們認為:該案件中,中國有對台灣籍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轄權,遣返的做法完全合理合法;台灣方面應當加強對電信詐騙的立法工作;海峽兩岸要進一步完善司法協助,形成共同的打擊目標,讓電信網路詐騙無處可逃,共同維護兩岸人民合法權益。

中國有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轄權

「中國方面對此事的處理是合法、合理的。」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表示,從法律上講,被害人的支付行為是詐騙完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環節,而該案的被害人均為中國居民,按照國際刑事訴訟的屬地管轄原則,中國方面必然擁有司法管轄權,有權將相關犯罪嫌疑人在中國起訴、判刑。肯亞將涉案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國,完全符合司法程式、符合一個中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屬地管轄權作出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樊崇義教授認為,針對該案,依據法律條款,中國有對台灣籍犯罪嫌疑人的管轄權。中國法律以地域管轄為主,堅持屬地管轄原則,犯罪發生地、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在什麼地方,什麼地方就有管轄權。

「對於該案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台灣方面並未立案偵查,因此不存在中國方面違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問題。將涉案的台灣籍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國,並不構成對人權的侵犯。中國司法部門嚴格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開展偵查調查工作,而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會依法得到保障。」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助理柳華文說。

台灣應通過立法加大對電信詐騙打擊力度

據瞭解,在依法懲處詐騙犯罪嫌疑人方面,依據法律量刑標準,兩岸的做法大有不同。由於兩岸對犯罪嫌疑人分開處理,很多作案累累的台灣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未得到應有懲處,贓款也遲遲不能追繳。不少台灣籍犯罪嫌疑人剛被押解回台就被當即釋放,有的過了不久再次在國外開設窩點、繼續作案。這使得以台灣籍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夥屢禁不絕。

「此前,中國方面曾將多名台灣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移送台灣,但台方並未予以嚴厲懲治,而是輕判甚至無罪釋放,導致犯罪嫌疑人變本加厲,成為累犯、慣犯,詐騙金額巨大,中國居民、企業遭受嚴重損失。這一勢頭如果不能得到及時遏止,後果不堪設想。」柳華文認為,兩岸合作打擊電信詐騙的工作亟待加強,希望台灣方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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