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偽青天」大戲—最高檢譫妄症?

2024-04-1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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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最高檢新聞稿(2024/4/6)明載:「陳佳秀在辦理《諸慶恩案件》時,發現若案件於『一審無罪』、至二審『改判有罪』且確定時,因被告等於只經『一次判決』便定罪,『現行法對此種確定判決並無救濟明文』…朝『有利於被告救濟』之方向增修。」以上短短一段話,全天下之法律人,包含學者、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均可細看!關鍵在此句「現行法對此種確定判決並無救濟明文?」問題是2017年已修法,陳佳秀為何稱「現行法無救濟明文?」被告未上訴當尊重其上訴權,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也可上訴,但檢察官未上訴導致有罪定讞,「責任算到法院頭上?」這是什麼怪異邏輯?(該稿筆者有存檔,最高檢是否改日悄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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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大部分讀者非法律人,筆者引用現行法《刑訴》第376條第一項前段及但書如下:「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響鼓不用重捶。辦理《諸慶恩案件》時,權當陳檢長「活在過往」是在稱「諸案之舊案、舊法(修法前)」,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已確定之定讞被告有罪判決,筆者就問一句:「該案不是已經聲請再審?細況還是邢某當高檢署檢察長時之陳佳秀檢察官參與及提出抗告的呢!」《刑訴》設有三級三審與救濟制度,除法定不得上訴三審,無論何審級之事實審法院判決有罪,被告均可上訴,同理,法院判無罪,檢察官亦得上訴。準此,若基於減少三審負擔,因應個案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者(例如:三年以下徒刑、竊盜、背信、贓物等罪),依照《刑訴》第376條所定,其法制規範已明,2017年以前舊制係僅列舉不得上訴三審規定,修法後「該條但書」已調整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時得上訴第三審救濟之。筆者覺得奇怪的是,陳佳秀檢察長所稱「現行法對此種確定判決並無救濟明文?」陳檢是「完全」不知道這已修法規定?還是其意指「諸案」當年之舊制?若是後者,依法論法,法制有歷年修正及變革,當服膺法制規定,至多依照《刑訴規定之特別救濟制度》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之。若是「前者」即「不知2017年已修法增列但書」,這場「現行法無救濟明文」的司法笑話就大了!也不知陳檢察長如何緩頰?更者最高檢「全場法界菁英」匯集會議「受邢某號召策進」,居然不知「已修法?」乃不知有法,只知有邢?只見芳草鮮美、落英繽紛,句句珠璣且天雨瓔珞,這是檢方桃花源吧?(註:問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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