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違法違憲的全民綠能屋頂規劃

2018-03-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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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回歸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顯然綠能屋頂的推動過程的相關規劃,都會涉及相關參與者的權益的重大變動,如,對於開發廠商來說,我明明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我可以享有合法的FIT獲利,但現在綠能屋頂內規,卻逼我分紅給民眾與地方政府。顯然這已經變動FIT的「法律」規範的內容了。另外,對業者來說,原本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就是跟台電簽約而已,不過現在卻跑出一堆額外的會影響權益的合約;而且業者還沒有什麼議約自由只能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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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對政府來說,一向都覺得反正這種發放補貼資格的事情,業者都是全然獲利的給付行政,根本就是政府的「恩惠」,要用內規(行政規則)、外規(法規命令)反正就是高興即可。今天選擇內規,何錯之有?

當然有!且,政府對於法律理解,有重大錯誤。其因在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不單純只是給付行政這麼簡單而已,而是被認定為「重大公益的給付行政」,故其法律保留的密度,相當高。舉例言之,向來無須授權的示範補助為例,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就將他收歸為須採取「法規命令」為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1 條:「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前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也因此,除非政府認為,全民綠能屋頂的推動,規模會大幅小於再生能源示範獎勵補助,否則捨「辦法」(法規命令),而採作業要點(行政規則),顯的比例相當失衡!

另外捨法規命令,而採取行政規則的模式,也是不符合行政程序法下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定義。恐怕政府也知道,目前這一個重新分配FIT獲利的作法,是完全背離母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模式,但卻又難免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只能透過行政程序法下的行政規則為之。但殊不知,這也將構成行政程序法所禁止的職權命令。

一旦闖下此一大禍,若還讓社會各界可以參與檢視,豈不會讓問題更凸顯。所以僅能持續規避,也包括規避行政機關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之立法院監督機制。規避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之監督。(「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除了形式面的行政命令選擇形式的議題外,實質上,細部規範,也可能有更多違法違憲的疑慮。

違法的地方政府回饋金?

目前在綠能屋頂內規,所規範的回饋金模式,恐怕也有違法的問題。目前回饋金的相關規定,目前主要訂定於電業法第六十五條。而在該條文中,雖有要求太陽光電必須繳交,但有一定裝置容量以下免除之規定。且一旦落入此條規定,就有一套相對應的回饋金收支保管運用之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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