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法治國的政府慢半拍

2017-01-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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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歐盟行使第207條專屬權限所涉及的行政和立法機關暨其主要組織如下:握有行政權的《執委會》設有主管對外貿易的執委,其下有《貿易總署》(DG Trade),負責談判相關的行政事務,網上最新的資料顯示,該署有548人;另立法機關方面,有由會員國主管貿易的28個部長組成《貿易部長理事會》以及各國經濟部或外交部貿易局局長組成的《貿易政策委員會》(TPC或俗稱207 Committee);至於《歐洲議會》則由議員組成《國際貿易委員會》(I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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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決定和任何國家進行207條協定的貿易談判前,貿易總署都會事先廣徵各界意見後,加以評估,如認有進行談判的價值時,便會作成「建議」(Recommendation),經由執委會議決後,移送《貿易部長理事會》尋求授權(Authorization),該理事會秘書處受理後,便交由207 Committee討論並加註意見,送請部長理事會決定。如該理事會認屬可行便會在回復執委會的同意函中,載明談判的「準則」(Directive)、主談人選、談判範圍、及談判的底線(Mandate)等,並指定207 Committee負責監督談判的進展。

6.執委會獲得談判授權後,即可擇期與對手展開談判。談判進行期間,主談人應於每輪談判結束後,向207 Committee和歐洲議會的INTA報告談判進展,研商對策;如有必要,也可依前一程序修改授權談判的準則內容,以利繼續進行談判。談判完成草簽之協定,一般說來僅需送請貿易部長理事會批准後,便可生效實施。而28國組成的部長理事會,在議決案件時,會依案件性質採行不同的票決方式;原則上會員國手上的票並非票票等值,而是依國家大小分配權數,這和公司開股東會時,股東的票值由股數決定一樣。

7.貿易部長理事會在批准第207條協定時,應以權數加總過半數的《權數多數決》(QMV)來議決;但若協定內容涉及服務業貿易、智慧財產權的商業運用和外人直接投資(FDI)等,若原本內規為一致決(Unanimity,即28個國家的部長都要同意)者,改以一致決為之;若內容涉及文化、視聽、教育、或健康服務並有傷害歐盟相關產業之虞者,也採一致決;另協定內容若涉及運送業(Transport)時,部長理事會議決前,則應先取得歐洲議會的同意(Consent)。故批准第207條協定的議決方式,依個案內容而變,情況堪稱複雜。

8.本則新聞提及的歐盟-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當初就是依第207條規定展開談判的協定,雖然通說認為這是歐盟的專屬權限;但因談判後所簽署的協定內容,已是所謂超過WTO規範的高標準協定(WTO Plus)。今依Sharspton法務長所見,若協定內容溢出第207條以WTO規範為核心的範圍,依權力授予原則仍需取得28個會員國的同意,才能生效實施。

新加坡。(圖/Klook提供)
新加坡。(圖/Klook提供)

9.從上述說明各位應該可以體會,歐盟內部光是批准第207條協定的運作規定,就有點複雜;現在若還得送請會員國逐一同意,而且會員國在行使同意權時,還不只是就整個協定去議決,而是各國的行政、立法或中央、地方的機關仍可就協定中的某個內容去挑三撿四,其中的複雜程度不難想像。所以像歐盟這樣的政府運作,若非每一會員國都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素養和耐心,而且大家都能理性地就事論事、相互體諒的話,在這麼複雜的法定運作程序下,若某個國家或某個機關不分青紅皂白地動輒杯葛這、杯葛那,結果便會什麼政務都停擺。

10.民主法治不是一條容易走的路,然而先進國家都在這條崎嶇的道路上,邊走邊學地慢步向前;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民眾安居立業,人民的生命財產和人性的尊嚴才比較不會受到公權力的踐踏,如是而已。

*本文獲授權自荷蘭-歐盟經貿觀察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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