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法治國的政府慢半拍

2017-01-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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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談談一般人容易弄混的歐盟立法機關。歐盟的立法機關為2院制,掌握實權的參院或上院稱為《部長理事會》(The Council of Ministers),視議題由各國業務主管部的部長出任;後來為因應實際運作的需要,各國元首在《部長理事會》上,又另成立《歐洲高峰會議》(European Council)。至於眾院或下院的部份,則稱為《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EP),議員(Member of EP,MEP)按人口數由各會員國人民直接選出;雖然每一次會員國修定條約時,都會設法加強歐洲議會的功能和權限,以拉近和各國人民間的距離,俾連接「地氣」;但是歐洲議會目前仍為一有名無實的虛權機關,感覺上更像是各國過氣政客的聚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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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歐盟無論是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實權仍掌握在各國的「官僚」手上,這些官僚雖然絕大多數也是經由選舉產生,都具有民意基礎;但因人民直選的議員在歐盟決策機制裡有名無實,並沒有太多制衡官僚的力量。所以歐盟這項制度上的缺陷,就被一般學者形容為Democratic deficit(漏氣的民主)。

新聞摘要

1.本則新聞的重點一言以蔽之,就是歐盟的法務長於12月21日公布一則法律意見書,認為歐盟經由會員國授予簽署對外經貿協定談判的《專屬權限》(Exclusive competence,意即簽署這類協定的權力,只能由歐盟單獨行使,會員國已無此權限。)有其範圍。故如對外簽署協定的內容有超出該權限範圍的事項時,已草簽的協定仍應逐一取得會員國政府的同意後,才得以正式生效實施。

2.本案源起於2014年歐盟執委會和新加坡簽署《歐新自由貿易協定》後,對於如何批准該協定以便生效實施乙節,有兩派意見。一說認為這是歐盟的專屬權限,所以執委會所草簽的協定只要送請《部長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批准即可生效實施;另一派則認為本協定部份內容已超過專屬權限的範圍,依權力授予原則應再經由每一個會員國的同意。由於見解莫衷一是,於是當時執委會的主席便送請《歐洲法院》處理。

3.本案承審法官為判案需要,依法聲請院內法務長辦公室提供法律意見,以憑參辦。承案的法務長Eleanor Sharspton於12月21日正式將她的見解回復承審法官,本則消息就是在報導該法務長回復的內容。依Sharspton法務長的解釋,她顯然認為《歐新自由貿易協定》應再經每一會員國政府的同意,方可生效實施。雖然法務長對法律條文的一般見解,只能供做判案參考,不能拘束承審法官對個案的判決;然實務上承審法官大都會採納法務長的意見。至於本案,法官尚未做出正式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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