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法治國的政府慢半拍

2017-01-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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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去(2016)年歐盟和加拿大也曾簽署過類似的自由貿易協定,2014年底新任執委會主席的盧森堡籍Jean-Claude Juncker原認為《歐加自由貿易協定》只需歐盟本身完成批准程序即可生效實施,不必逐一送請個別會員國同意;但為避免日後紛爭,最後還是決定依較完整的程序來辦理。而歐加協定在送請各會員國批准的期間,曾發生一件經媒體大幅報導的揷曲,那就是比利時法語區Wallonia的地方政府對協定部份的條文有意見,始終不願同意,以致於協定差一點無法如期生效實施;結果歐盟和加拿大在最後一刻同意修改相關條文後,才有驚無險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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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今歐盟對外簽定以《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為核心的貿易協定,在什麼狀況下應再經每一會員國同意乙節,仍需等待歐洲法院在歐盟-新加坡協定案判決確定後,才有判例可循。不過若依Sharspton法務長的見解去推論,日後英國和歐盟脫歐談判所簽署的同意書、歐盟日本的自由貿易協定,或奄奄一息的歐美《跨大西洋貿易暨投資夥伴協定》(TTIP)等,似乎無法迴避應送會員國同意的命運。

觀察與解析

1.本新聞內容就是我前言所提「緊箍兒」和「緊箍咒」的具體個案,為了彰顯這個程序正義,我得將歐盟相關的規定和實務運作說得比較詳細一點,讓大家更容易體會。有關歐盟處理對外事務具體的法律授權,大體上是記載在《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5篇External Action by the Union中(第205-222條)。依本篇規定,歐盟對外簽署的經貿協定大致可分成:以WTO貿易規範為核心的貿易協定(主要是記載在第207條)、帶有援外性質的貿易暨經濟合作協定(主要是記載在第207和第209條)、以及以入盟為目的所簽的準會員協定(主要是記載在第217條)等3大類。

2.鑒於不同類型的經貿協定,在進行談判時,往往涉及歐盟是否被授予獨享的專屬權限,而在主政機關、主談人、或協定批准程序上,會有不同的處理規定。對於歐盟沒有獨享的權限或有疑問的部份,歐盟在進行對外談判時,往往需會同會員國的談判人員共同進行,例如:在談有關援外的經濟合作協定,在聯合國架構下所談各類的環保協定,或土耳其和歐盟簽署的準會員國協定等,均是。

3.案內第207條規定內容曾經歷過60多年的演變,自2010年里斯本條約生效後,各會員國已將服務業貿易、智慧財產權的商業運用、以及外人直接投資(FDI)等對外談判權限,授予歐盟行使,所以一般認為歐盟依第207條規定對外簽署的協定已全屬歐盟獨享的權限,不必再經由會員國另外行使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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