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緗家觀點:從辛普森、李文和案到「新型大國關係」

2016-04-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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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爆發時筆者在溫哥華,十分關注此案,中文《世界日報》(「聯合報」的北美版)和《明報》的有關報道每條必讀,還剪報留存至今。儘管《世界日報》和《明報》的立場也是聲援李文和、譴責美國政府「種族歧視」華人,但筆者根據該兩報刊登的資訊,卻得出不同於北美華人「主流聲音」的結論,有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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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文和違反了一系列的有關保密規定,「竊密」屬實;

二、洩密給中共有高度嫌疑,但證據不足;

三、此案是單純的「竊密」與「洩密」司法案件,與「種族歧視」無關;

四、華人的「種族歧視」是無理指責,是華人自己犯了「種族詮釋」的毛病。

要注意的是,華人聲援李文和,重點並不在澄清李文和絕無「竊密」和「洩密」,因而是被誣陷的,而在以李文和的華人身份斷定他被「種族歧視」。且不說為何華人避開最關鍵的「竊密」和「洩密」是否屬實,筆者關注的是,此案究竟是否為「種族歧視」案。

當然不是,只要一、兩個「常識理由」,就可知華人的「種族歧視」指責有多荒謬。

指控李文和的是美國政府,介入的有司法部和FBI等部門,當時是民主黨執政,總統是克林頓。眾所周知,民主黨向來善待少數族裔,總統克林頓更是與華人社團關係良好,案發時的司法部長雷諾也以「正派」出名。集這樣的民主黨政府、克林頓總統與雷諾部長的三因素合一,說他們因「種族歧視」華人而捏造出一個李文和案,以此不惜得罪華裔,乃至因「唇亡齒寒效應」延伸至可能得罪亞裔和其他所有少數族裔,讓自己站上「誣陷」和「種族迫害」的被告席(倘真是因李文和是華人而誣陷他,這當然已不僅是「種族歧視」而已),值得嗎?可能嗎?有此動機嗎?於情於理於法說得通嗎?

再者,如果是「種族歧視」,就必須是該「族」成員普遍因「族裔身份」遇上麻煩。李案爆發當時,全美國的華裔科技人員有15萬之多,卻只李文和一人「有難」,連與李從事同樣工作的李妻也安然無恙,這還算是「種族」的「歧視」嗎?

華人對辛普森案的「罪名不成立」頗不以為然,但李文和案一爆發,華人的表現,不但和當時被華人所不齒的黑人一模一樣,而且有過之無不及,「黑人幫黑人」變成「華人幫華人」,甚至「中國人幫中國人」(李文和與中共的密切往來);辛普森釋放時法庭外有黑人鼓掌歡呼;李文和釋放回家時,也得到華人夾道歡迎,彷如英雄……

華人對李文和案的反應,和黑人之於辛普森案,性質完全相同,其核心思維,就是「種族詮釋」+「大親滅義」+將司法案件扭曲成種族關係事件 + 變「價值」議題為「身份」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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