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和配偶過世的財產,專家教2關鍵單獨拿回大筆資產,還省下高額遺產稅、贈與稅

2023-12-27 14:10

? 人氣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剩餘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示意圖/取自photoAC)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剩餘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示意圖/取自photoAC)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這個權利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設立的,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案例一

小明與小花結婚20年,兩人育有一子,兩人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後因兩人時常因為生活上的觀念、習慣不同,兩人漸漸無法再忍受彼此了,所以兩人決定分手而協議離婚,而兩人對於剩餘的財產去做分配,這會有哪些稅務上的問題呢?

案例二

小明與小花結婚20年,兩人育有一子,兩人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小明在一次車禍的意外中過世,在辦理完小明的後事後,小花著手開始辦理繼承的程序時,才想到稅務上的問題!

上面二個案例中,小花都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在稅務上的規定卻不一樣,請看以下說明!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這個權利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設立的,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其中所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常見的如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及配偶一方死亡等情況,皆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

因離婚或婚姻撤銷、無效等,而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在婚姻中擁有房地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之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而房屋部分之移轉,契稅則是免予申報繳納的。而此種情況下亦非所得稅的課徵範圍,所以也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若是因為配偶一方死亡,則與遺產稅有密切的關係,因為當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價值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這樣可以減少遺產稅的稅額,節省稅務成本。不過,要注意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夫妻之間,該如何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圖/取自林坤毅地政士)
夫妻之間,該如何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圖/取自林坤毅地政士)

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以配偶一方死亡為例

要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價值,需要先了解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是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 =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生存配偶的原有財產價值 - 負債 =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 1/2 = 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小花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小花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何限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無限期有效,而是有一定的時效性。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因此,生存配偶必須在時效內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就會喪失這個權利。

如何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是因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等原因,於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協議離婚是以協議的方式為之外,皆是以提出訴訟,由法院審理其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

生存配偶要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例如: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以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

‧負債: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

‧土地房屋:載有原始取得原因,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以及發生日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登記簿。

‧存款:存摺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書。

‧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集保證券存摺影本或股數餘額證明。

‧保單:存、殁雙方之所有要保書、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其他有助於證明剩餘財產差額的文件。

生存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國稅局在收到請求後,會進行審核,並核定遺產稅的稅額。

須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繼承人如果未於前述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的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間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遺產稅規劃的一個重要工具。生存配偶應該了解相關的規定與程序,並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並節省稅務成本。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安承。(原標題:一次搞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

責任編輯/蔡惠芯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