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上任一定要做的2件事:4.18前申報政治獻金 5.1前申報財產

2016-02-0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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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立委報到與就職,立委開心合影,但監察院提醒新科立委,應在5月1日前完成就職財產申報。(陳明仁攝)

第九屆立委報到與就職,立委開心合影,但監察院提醒新科立委,應在5月1日前完成就職財產申報。(陳明仁攝)

2月1日是本屆立委宣誓就職的日子,監察院表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新任立法委員要在5月1日前完成就職財產申報,卸任立委則須在3月31日前辦理卸職財產申報,否則將依法開罰。另外,依照《政治獻金法》規定,總統與立委參選人應在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也就是在4月18日前,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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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之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職的3個月內完成財產申報,連任的立法委員依法無需申報,只要在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間完成定期財產申報即可,而未連任的立委則應在今年3月3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卸職財產申報,未按時辦理完成者,將可處新台幣6萬到120萬元罰鍰。

此外,監察院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曾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參選人,應在選舉投票日後的3個月內,向監察院提交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受政治獻金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應在投票日後70天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監察院強調,未按時申報者,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受理機關監察院可以要求限期申報,未按時申報者,將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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