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回應食安遊行 落實業者稽查

2015-12-12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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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就食安管理部分回應如下:

陳情事項一、「凡經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業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勒令其停止販售所有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經查獲違規產品,會立即要求下架、回收,情節重大者並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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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事項二、「凡廣電、平面、網路等可傳播之媒體,不得接受前述食品業者之任何廣告託播」:經查獲之違規產品,除立即要求下架、回收,違規情節重大之產品亦不得於廣電、平面、網路等媒體廣告。

陳情事項三、「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經判決有罪定讞之食品業者,扣押其不法所得,並勒令其不再從事與食品相關之任何產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違法情節重大者,即可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陳情事項四、「中央主管機關所扣押之不法所得,應使用於因僱主觸法、破產、倒閉以致權益受損之勞工,並主動採取代位求償機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是保障消費者,可以由食安基金補助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至於保障勞工權益部分,會轉請勞動部及法務部研議。

陳情事項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將食品自原料到成品之生產履歷透明揭露,並促使上中下游通路廠商連帶負起監督責任」:為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衛生福利部已於今(104)年7月31日公告19類食品業者分階段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透過此制度實施,可充分掌握產品之來源及流向。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辦理農產品之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陳情事項六、「中央主管機關食品部門之官員與三等親內不得有經營食品產業之背景」:食藥署任用公務人員,應符合其組織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等有關規定,其中在職者均符合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另離職或退休者亦均符合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倘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從事與食品業相關職務,公務員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如有違反第7條假借職務權力圖利或第8條之關說、請託等圖利,均可依該法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追繳不當得利。

陳情事項七、「中央機關應建立跨國食安偵查機制,即時並主動協助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國際間就涉及影響民眾健康的食品安全訊息及突發事件,會進行相互通報及協助提供資訊,以利就相關事件預做因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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