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軍改釋憲說明會能解危機?開啟釋憲曙光?

2018-11-3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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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請更新「軍人年改影響人數分析」,並說明退除給與受影響及不受影響各項原因所占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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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軍人年金改革與撙節國家財政支出及國家其他財政支出擴張之關聯性如何?

7、條例第26條第2項有關退休所得俸率上限規定之數據,理由為何?又軍官、士官之最高替代率上限為不同規定之理由?

8、條例第26條第4項最低保障金額(即樓地板) 以軍官最低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總和為基準(每月約新台幣3萬8990元),其理由為何?對原退除給與已低於樓地板者未予調整至樓地板之理由為何?

9、條例之修訂,或降低或提高規範對象之退除給與,其設定之理由為何?

10、1997年條例採行之退撫新制以及系爭條例關於退除給與,是否均採確定提撥足額給付制?條例第29條第7項、第8項規定,得請求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息」之定義為何?

11、條例審定之每月應給付退除給與金額是否隨在職人員薪水之調整而變動?或係依物價指數之變動而為升降調整?對於退休給與為樓地板或低於樓地板者,有無例外規定?

12、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 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其理由為何?教育部對於各大專院校之補助經費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專任教師薪資之給付?

13、請提供其他國家有關軍人退休金制度及其改革之書面資料及摘要。

軍人年改釋憲說明會能夠釋疑?

大法官召開的說明會,並不是由大法官來「說明」,而是聽取聲請人、機關的意見;說明會屆時除提出聲請的立委為聲請人外,總統府年改委員會為主說明人,相關機關也會出席。由於7月10日,大法官也曾就是否受理監察院所提的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開過說明會,本次亦同。

釋憲說明會的法源,依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該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過去司法院大法官通知當事人、關係人或有關機關說明,大抵都是不公開的,除非在解釋理由書或意見書中,經大法官提及之外,並無由得知。

但史上第一次允許旁聽的說明會,應該是今年7月10日針對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是否受理的說明會,此次軍人年改則是第二次。和前次監察院黨產案說明會不同之處在於,監察院黨產案舉辦說明會的目的在於調查是否應該予以受理,後來該案被大法官以監察院並非行使職權、適用黨產條例,並不符合聲請要件而不受理,當時舉辦說明會時,釋憲案還尚未進入待審案件。不過,這次的軍人年改案,則有所不同。由立法院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聲請大法官解釋,認為107年6月21日的修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財產權、工作權及生存權的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釋憲案,目前已經進入待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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