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核四廠址不符合美國核管會廠址規定,應立即廢除核四

2018-10-1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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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03年3月10日應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經濟委員會議第三次全體委員會議要求,由張家祝部長帶隊到立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核四計畫之地質與海域調查進度、顧問費支用及102年度預算運用明細」;經濟部提供給立法院之書面資料中「核四廠『汽機廠房』附近發現存在一斷層構造」,但依據台電公司網站「核能看透透」之「核四地質安全議題說明」中,由圖1—4核四1、2號汽機廠房S構造平面位置分布圖,可確認S斷層位在1、2號汽機廠房正下方,非S斷層位在核四廠「汽機廠房」附近。張部長之書面資料明顯為掩護核四地質不佳問題,蓄意以不實資料欺矇立法院及立法委員,同時讓中央社等新聞媒體報導較不嚴重的「核四廠汽機廠房附近發現存在一斷層構造」,而隱藏較嚴重的「核四廠汽機廠房正下方發現存在一斷層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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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資料,報告中記錄「1998至2005年S構造被存疑是否存在,至2005年才由中興公司正式確定在第一、二號機汽機廠房下方存在S構造,發現至少延伸300公尺。在2013年根據地球物理探查以及地質鑽探成果,顯示S構造至少可延伸約2,000公尺;而且它的確具有斷層的特性,屬於斷層中的左移斷層,因此可以將其正名為「S斷層」,以下報告內容皆以『S斷層』取代『S構造』」,及檢核評議小組委員提出意見「說明S構造是否未擾動上覆的沖積層?由於報告中地物探勘成果看來仍有疑問,因此請進一步調查確認S構造之活動性」,因而核四廠汽機廠房正下方之S斷層不排除為活動斷層。

2005年台電已發現S構造至少延伸300公尺,且S斷層是位於易調查之核四廠場內的平地上,為何台電公司當時沒有再繼續進行調查?是不是台電核工部門擔心再繼續調查S斷層,最後將導致核四案無法繼續執行。

民國102年利用海上多波束最新技術測繪海底地形並進行核四外海變動地形判釋,並配合3.5K底質剖面資料定義出海域十條線型;檢核評議小組委員會中提出意見「報告中認為線型7、8、9、10可能為活動的正斷層」,因而海域十條線型中至少有四條可能為活動的正斷層。根據「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之內容「海域線型8是本區最長的線型,延伸長度約20公里,其所能追蹤之向陸尾端坐落在距離核四廠約10.44公里處,觀察位在此線型附的3.5kHz底質剖面,可發現此線型兩側的沉積地層有上下錯動的關係,地層也產生了擠壓所形成的局部向、背斜構造」。

依第二次會議時檢核評議小組委員於會中建議「由於線型10是否可連接線型8以及再連接線型2、以及陸域的LA線型(沿澳底斷層)」,及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之一「進行核四廠址近岸淺水區域之調查工作,釐清陸域斷層與海域現行間之關係」,澳底斷層很有可能最後也會被證實為活動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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