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核四廠址不符合美國核管會廠址規定,應立即廢除核四

2018-10-1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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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質疑,2005年台電已發現S構造至少延伸300公尺,且S斷層是位於易調查之核四廠場內的平地上,為何台電公司當時沒有再繼續進行調查?(資料照,王伯輝提供)

作者質疑,2005年台電已發現S構造至少延伸300公尺,且S斷層是位於易調查之核四廠場內的平地上,為何台電公司當時沒有再繼續進行調查?(資料照,王伯輝提供)

本人從民國94年開始研究核四地質、施工、設備及安檢等有關問題,七月時見原能會謝主委在立法院答詢時說「核四安全有疑慮(有很大的安全問題)」和後續原能會之說明,及由經濟部8月1日「核四機組並未完工、重啟曠日廢時」之新聞稿,讓人覺得謝主委及經濟部並沒有全盤深入瞭解核四真正問題,因而將長期所蒐集的台電所有有關核四之地質資料再詳細研讀後,提出以下要點;讓執政有權力之人瞭解核四真正的問題,堅定核四不啟用之決心及儘速宣告廢除核四。也讓馬前總統等要重啟核四人士知道「核四廠址不符合美國核管會廠址規定」,請馬前總統放棄核四重啟公投,放過住核四影響範圍的我們,讓我們有一個免於核災的生活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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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9年6月至70年8月由台電開發處主辦鹽寮廠址第一期地質探查,曾委託礦業研究所在枋腳斷層通過之台地上,尋找可供碳十四同位素鑑定法的有機物試樣;所獲取的試樣,經送往美國Krueger Labaratory鑑定,結果有一試樣之年代約為三萬年左右。依據美國聯邦法規編號10CFR Part 100 Appendix A:「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中能動斷層之定義之一,為三萬伍千年內地表附近至少曾發生過一次錯動者」,枋腳斷層應被認定為能動斷層。

核四廠選址是根據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1975年頒佈的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廠址半徑8公里內不得有長度超過300公尺之活動斷層。1998年美國核管會重新修定上述選址準則,保留廠址半徑8公里內沒有活動斷層規定,但取消活動斷層長度限制。而枋腳斷層距核四第一、二號發電機廠房之最近距離為1公里,以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的核能電廠選址準則,核四廠址根本不能作為核能電廠之建廠廠址。

核一廠(原能會)
核一廠內部。(資料照,原能會)

核一廠興建前由貝泰顧問公司完成Site Selection Report for Taiwan Power Company(January 1969 prepared by Pacific Bechtel Corporation),完成「民國五十八年北部核能廠址選擇評估結果」;因鹽寮廠區坐落於兩條相距一浬的逆衝斷層帶內之地殼活躍區(tectonically active area),在地震危害評估上不若金山現有核電廠區的安全,地震特性項金山廠址18分、鹽寮廠址12分。另鹽寮廠址因完全暴露於前方之海岸,易受颱風及海嘯之侵襲,颱風及海嘯災害項金山廠址18分、鹽寮廠址12分。金山廠址選擇評分標準經加權後評分為170分,鹽寮廠址為152分,最後金山廠址被選為台電核能一廠之廠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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