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人工生殖、代理孕母? 是滿足人權還是考驗人性?

2024-05-2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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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以目前的科學「代理孕母」是唯一的途徑。(圖/取自xFrame)

作者認為,以目前的科學「代理孕母」是唯一的途徑。(圖/取自xFrame)

伴隨著2024年初的選舉結束,台灣的綠、白、藍三大黨都將《人工生殖條例》的修訂列為立法優先事項。2024年5月14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預告了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爭議莫過於「代理孕母制度」。這不僅挑戰了傳統的生母恆定原則,從歐洲議會的角度更是赤裸裸的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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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的倫理挑戰

首先,試管嬰兒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reatment 或 ART)是科學上的一大進步,使患有生育障礙的夫妻能實現生育,更是終結了傳統文化中「以不孕為藉口的納妾陋習」。然而,新興科技也帶來了新的倫理挑戰。如:ART對婦女的健康有風險,如排卵藥物使用和妊娠中的其他健康風險(如產前或產後憂鬱症)。減胎手術在高風險妊娠中仍有發生,這涉及另一生命的終止,是人工生殖中的重大倫理爭議。

第二,ART中的取卵過程會對卵子造成物理性傷害,與自然生產相比,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出現天生缺陷的比例顯著較高。這是國家制定《人工生殖條例》時未充分考慮的問題,即生命在ART過程中面臨健康風險的倫理爭議。

第三,《人工生殖條例》中使用非夫妻關係第三方生殖細胞的爭議也值得關注。這不僅存在近親亂倫的風險,更嚴重的是直接傷害兒童的人格健全發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第1項規定,兒童有權知道其父母是誰及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在台灣,使用第三方生殖細胞所誕生的孩子,其得知血親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這相當於國家機構性地對兒童進行欺騙,剝奪他們了解家族遺傳病史和、血緣父母共同形塑人格及繼承其血緣父母財產的機會。

面對倫理的挑戰,我們必須深思,是否僅為滿足成年人的需求,就可以制定法律,賦予他們決定另一個幼小生命未來的權利?法律是否應認可,讓成年人決定一個生命的誕生,是建立在剝奪其與血緣父母共同發展健全人格的機會上?讓生命在出生前就被定奪不平等的命運,是「大惡」。  

結果平等vs.機會平等

爭取修改《人工生殖條例》的一方主張應對每個人開放ART,而不僅限於不孕症患者,這是一種以結果平等為出發點的論述。然而,從社會共同利益的原則來看,國家公共政策應該以機會平等為施政方向,即確保不孕症患者有機會如同其他夫妻一樣生育後代,而非保證每個人都能獲得自己DNA的複製品。

另外,將「男女婚姻的結合」與「同性愛情的結合」以結果平等作出比擬有客觀的矛盾。釋字第748號解釋將其範圍限縮在二人間,即是僅針對於《民法》的「婚姻章」作出解釋、且「不及於其他」(理由書第18段)。這意味著,從憲法的角度,「二人永久親密關係」的範圍並不能夠自動延伸到生孕。從生物科學的角度,生孕需要一位父親和一位母親,兩位相同性別人士可以相愛,但是其生理機能實不同於男女二人,無自然產出DNA後裔之可能。因此以「結果相等」作出訴求實乃是無視兩種組合間的生理差異之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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