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增加法官人力以外更重要的事

2024-04-1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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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文章字數的關係,此處僅簡述三級預防的初級預防,其重點就是建立一個校園支持網路:除了諮商中心外更要有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住宿組、導師、各系所教學單位及校內學生自治單位或社團等等的橫向聯繫,用各種方式加強對學生心理與生活狀態的關懷聯繫,形成一個網狀的結構來連結到每一個學生。這樣當個別學生有個人情緒有不正常起伏或生或重大事件發生的時候,才能夠由周遭的人即時察覺給予支持,將大部分輕度的狀況以健康的人際互動或各式校園資源來正常的調節。只有比較有自我傷害危機或情況特殊的個案才會進入二級或三級預防的階段,讓專業輔導人員視情況作不同程度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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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目前的我們司法機關的三級審理制度其實都只是針對於「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安排,但是如以上所述,如果法官的總數必然是固定的,顯然不可能完全都反映社會的需求,那就應該把法院當成紛爭解決的第二級或甚至第三級,所要強化的是在第一級(或初級)階段的紛爭解決機制,才有可能從源頭減少案量。而這個部分自然應該是尋求社會機制的調整,而不適只有司法機制的部分。

社會調解機制的重要角色:律師

在筆者初淺的了解中,我國民間的律師雖有豐富的法律知識,但是大部分是藉由協助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不論是刑事、民事或家事案件,從訴訟當事人的司法流程中收取專業費用。因此很明顯的結果是,如果訴訟是律師賺取費用的主要來源,那自然會希望訴訟案量能越多越好。但是普通的常識都會告訴我們,司法訴訟耗時耗錢,不應該是紛爭調解的常態。

也就是說,相較於例如影響我國司法制度深遠的美國或德國,我們社會目前缺乏一個有效的機制讓律師的法律專業能更積極地扮演深入民間,藉由其法律專業來聯繫各種不同單位、組織或甚至可能發生法律糾紛的個人等等,讓律師平時就能發揮對民眾的法律教育工作,如同以上所述的初級預防。這樣才能一方面消極的協助爭端出現時的調解,更可能積極地讓當事人避免有犯法或傷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出現。倘若真有要到法院解決的爭議,也能藉由雙方的律師為代表早些進入協調,讓當事人能儘快達成和解,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

制度性鼓勵律師發揮調解功能

要達到以上所說,藉由律師深入民間推動司法教育與促進調解,顯然需要一些社會制度性的誘因與調整,不是單單只有法律面向。筆者認為可以比照推動校園心理健康常見的方式:在校園裡,我們會設置系所心理師,專門針對各系所的學生進行責任制的心理健康教育宣導,也是學生有心理健康議題優先諮詢的對象。同樣的,校內的初級預防的相關單位(如生輔組教官或導師),也多半會有學生直接對應的負責人員。這樣有任何需要協助的事件出現會有個學生很容易主動聯繫的對象。事實上,這也可以鑒於目前國內有在推動的家庭醫生或社區醫生的概念,讓一個家庭或社區平日固定找某幾位醫生來諮詢健康問題,若遇到有困難棘手的重症也好提早轉診到適當的醫院作後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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