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落實有效訴願救濟,提升台灣民主人權

2024-03-14 05:30

? 人氣

勞動部日前公布民國112年訴願統計,受理案件共2067件,其中以勞基法相關最為大宗,主要內容多為加班費沒給、超時工作等。(資料照,盧逸峰攝)

勞動部日前公布民國112年訴願統計,受理案件共2067件,其中以勞基法相關最為大宗,主要內容多為加班費沒給、超時工作等。(資料照,盧逸峰攝)

勞動部日前公布民國112年訴願統計,受理案件共2067件,其中以勞基法相關最為大宗,主要內容多為加班費沒給、超時工作等。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只有249件,也就是只有13.35%的案件因提起訴願獲得救濟。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救濟途徑。但是當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時候,卻在法規上處處限制人民的救濟權,例如行政訴訟再審有5年的期限,一般民事、刑事就沒有這樣的限制,擺明政府犯錯,人民只能「有期限」的追究。此外訴願制度更是一層又一層的限制人民為自己平反的機會。

訴願委員的組成多是行政機關自己人,或與行政機關「友好」、「可配合」的外部學者專家,這對人民相當不公平;若是「稅務案件」的訴願,必須先繳爭議稅單三分之一金額,才能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更形同人民必需「拿錢買訴願權」。

根據民國111年統計數據,人民提訴願就有「7成」遭駁回或不受理。2021年立委賴士葆曾質詢財政部長時提到,人民跟政府若有稅務相關的訴訟,德國人民勝訴率是48%,捷克50%,芬蘭30%,丹麥60%,印度也大於50%,台灣人民與政府打官司,要連闖兩關取得最高等行政法院的勝訴機率僅有千分之3。

訴願是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在進入行政訴訟之前,讓行政機關有機會重新檢討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訴願法》始於民國19年,近百年前台灣就有「民告官」的構想,實屬不易與可貴,但時至今日對台灣人民來說,訴願制度卻仍只是虛耗人民光陰,空有其名。

律師陳長文律師近日兩次投書媒體,因其切身之痛的經歷,又了解政府機關訴願委員偏失不公的情形,提出對於訴願制度的改革建言。他曾經是房屋稅稅災戶,房屋稅被政府錯課15年,卻從訴願到最高行政法院一路敗訴到底。

由於他曾經擔任過政府機關的訴願委員,他觀察到行政機關的訴願委員時常以「不同的理由」作成「相同決定」再度駁回人民請求。目前行政機關的訴願委員可以多到15人,他認為,訴願委員會人數過多,除了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更使每一個委員的決定不再關鍵。他建議,訴願委員設置5至7人即可,訴願決定書中須載明「每一位」訴願委員的立場。

筆者非常贊同這個務實又公開透明的做法,以多年在學界的觀察,部分專家學者為了掛上「訴願委員」的抬頭,不惜違背專業,以行政機關的意見為意見,喪失為民眾主持正義的立場。

陳律師建議可以學習美國成立「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成為行政院轄下之獨立機關,負責憲法訴訟、訴願審議及協助人民親近法治。訴願委員中,只需「一人」來自這個獨立的行政機關,該名人士為「首席政府律師」,不受黨派與政治影響,僅忠於憲法。他認為,我國適合主持「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者,便是行政院主管法治、遵守憲法的政務委員。

筆者認為,成立獨立不受政治影響的訴願機關,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若能在閣員或法學界裡,挑選對法治及國際人權事項熟稔,曾參與冤案平反,或對於我國訴訟制度的提升進化有貢獻的專家學者,來主持訴願制度的改革,應能提升政府的自我糾錯能力,讓訴願制度比較能夠本著憲法精神取信人民,督促行政機關確實「依法行政」,進而減少行政法院的案件負荷,對於提升台灣對人權的保障,挽回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實屬必要的改革。

*作者為大學教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