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開始進行犯罪偵查的警察有了先入為主的成見,「不是你,那是誰?」那麼嫌犯否認犯罪,就變成狡詞卸責的刁民,浪費時間加妨礙公務,那麼,電擊棒、警棍、大外割的出現,也就好像一切都那麼理所當然。
筆者認識不少警界朋友,在他們的引薦下認識更多,因此在相交結識過程中,自然願意相信絕大多數基層警察都是戮力從公、爆肝執勤。然而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樹大必有枯枝。從近期的兩件刑求案件談到盧正案,一旦執法人員有了先入為主的預判,當正義的法槌遇到不配合的「嫌犯」,很可能就敲下去了,而諸多冤案與他們的產地,往往就是這樣造成的。
盧正是無辜的嗎?真相可能只有他自己與該案被害人知道。但作為法治國家的一分子,在我國「國民法感情充沛」又對司法信任度僅有34.9%的矛盾,特別是在國民法官法實施後的現在,「是誰殺了餅乾,藏在餅乾盒裡?不是你,那是誰?」如何避免冤案?首重恪遵法律程序,每一個環節,都不能出錯,否則人一旦捲入司法體系無限輪迴裡,就很難逃出生天了。
附註:關於盧正案的歷審判決,請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7 年度 重訴 字第 13 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8 年度上重訴字第 758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9 年度 台上 字第 3822 號判決
*作者為執業律師,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法案評鑑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