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不是你,那是誰?—還記得「盧正」案嗎?

2024-03-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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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死刑執行已經24年,但他的家人仍未放棄為他平冤。(《島國殺人紀事2》視頻截圖。)

盧正死刑執行已經24年,但他的家人仍未放棄為他平冤。(《島國殺人紀事2》視頻截圖。)

「是誰偷了餅乾,藏在餅乾盒裡?不是你,那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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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兩起最近發生的警方「刑求」(或暴力執法、或施以酷刑)案談起。

2月16日屏東縣發生一起暴力執法事件,其內容略謂:「三名員警於執行公務時,認嫌犯涉嫌竊盜案件,其中一位員警因不滿嫌犯否認犯罪且出言辱罵員警,就拿警棍壓制嫌犯腹部,並將已受傷、無法自行行走之嫌犯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其後發現嫌犯呼叫無反應,送醫後分宣告死亡」(屏東地檢署新聞稿參照),目前屏東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無獨有偶,2月18日桃園市也發生一起刑求案件,有位17歲未成年少年在晚間行經派出所時,有3名員警將他攔下,指出他涉嫌「擄人勒贖」案件,隨後帶進派出所,過程中員警勒住少年脖子拖進偵訊室,並持「甩棍、印章鐵盒及電擊棒」等武器對少年進行刑求逼供。桃園警方已正式回應,相關指控調查屬實,已將涉案員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從新聞可知,屏東警方後續雖將涉案員警停職;將派出所所長記過一次,並對分局長作出連帶行政處分,也宣示另從重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至於桃園警方,也將該派出所所長調整非主管職務,分局長自請處分。至此,事件所造成的駭人聽聞影響,才隨著新聞暫時落幕而告一段落,然而兩件接連發生在不同縣市的刑求案件,背後所隱藏的「違法執法」問題,卻值得深究。

廣義而言,兩起案件皆是警方人員在實施刑事偵查的過程當中,對嫌犯進行的暴力執法與不正訊問。一般民眾可能很難想像,在2024年的此刻,號稱法治國家的台灣,名為刑求逼供的巨靈仍在我國四處流動。

依相關新聞報導,屏東縣警局主動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但欲調查相關證據時,詹姓員警身上的密錄器竟都沒開啟。相較於屏東那位不幸被傷害致死的嫌犯,桃園那位僥倖存活的少年表示,在偵訊室內,被警察輪番以電擊棒、甩棍、鐵盒刑求,甚至電擊棒用到沒電,還換另外一個,他不斷道歉,警方卻不停手。事後桃園市議員詹江村要求警方提供密錄器,而就是那麼巧,桃園警方也表示,當時沒有開密錄器。(但依照《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及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員警執行公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即應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外同法第100-1 條也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上述兩案件依一般常識而言,應已達到不正訊問、刑求的定義,幾無疑問。在此情況下,員警並非「執法過當」,而是根本違法的問題。雖然在警方的判斷中,其所認定的嫌犯,應該已有高度可能就是實際犯罪者,但歷來,甚至是自古以來,刑求逼供的問題就出在這裡,執法者基於所謂的「相關經驗、直覺判斷」或實際上掌握的事跡證據等,認定了嫌犯以後,為了辦案便利性,對於否認犯罪者,先天性存在著敵對關係,在武器不對等的情況下,嫌犯一旦落入執法者手中,置於執法者實力支配下,配合的都好說,不配合的,如果遇到不肖的執法人員,在績效壓力、長官指示、薪資與勤務不成比例、如果又遇到當天心情不好,那嫌犯被「教訓」、「處理」,又恰好都沒有開密錄器,其實都只是「剛好」而已。

有一說一,絕大多數基層員警的辛苦與壓力負荷,絕對是社會應該重視的問題,歷年來多起員警不幸輕生、近日八堵派駐所員警執勤遭撞身亡事件等,在在都顯示著我們警察弟兄的艱辛與不易。(對於警察的權益血汗問題,乃另一問題,如時間允許,自當另外為文探討)

但對於整體結構性問題中依然存在的刑求問題,警察執法心態是否存有僥倖、遊走法律邊緣(其實就是違法)等情,除了最直接影響著多數民眾的權益,以及對警方的信任,影響更深遠的,便是因刑求逼供而直接導致的冤案、冤獄問題。

在今年1月18日,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舉行「請司法面對盧正:呼籲檢察機關為死刑冤案盧正發動非常救濟」記者會,提出三大新證據以及一個新事由,向最高檢察署聲請「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即使盧正已遭到執行死刑近24年,他的家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們、相關司法改革與救援組織,仍然積極為盧正爭取平反,沒有放棄。

何謂盧正案?在此用簡單篇幅說明:1997年,台南發生一起擄人勒贖撕票命案,盧正被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在遭留置長達31小時後,盧正「自白犯罪」後遭收押,檢察官將他以殺人罪起訴,法院於2000年判處死刑,同年執行死刑。(詳細內容,可參導演蔡崇隆的《島國殺人紀事二》紀錄片與冤獄平反協會的相關文件資料)

隨著越來越多的相關資料顯現,筆者也曾花時間研讀判決,本案存有諸多問題,僅引用法院歷次判決內文字可知,諸如:

一、無眼觀之血跡或顯著污跡,【可符合為本案之凶器】」(僅是可符合,但未檢驗出被害人之DNA,亦無排除有其他可能凶器,簡言之,只是可能)。

二、「至於扣案之證物安全帽、透明膠帶及公用電話筒上採擷之指紋經送鑑定結果,雖未發現與上訴人指紋相符」,但「尚難以扣案之證物上未發現被告之指紋即否定被告犯罪」(相關證物,皆無盧正的指紋)

三、「姑不論被告訊問是否逾時,然被告當時並未遭刑求則可確定。……縱依其所述確有上開傷痕,然受傷部位在【手腕及腳踝】,顯見係借提時手銬、腳鐐摩擦所致,應非警員刑求施以暴力之傷害」(盧正表示自白是被刑求、疲勞訊問而來,法院說先不管你有沒有訊問逾時…)

四、「被告於表演棄屍過程中,【曾因走錯路,被告稱:不是這裡,又帶警察往後走至正確棄屍地點指出將被害人丟下山谷處】,則如係警察導引,何有錯誤引導之理?被告又怎會知道帶錯路了?在在足見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所為之自白及犯罪現場表演,均出於本意。」然而,在前所提及的島國殺人紀事二之紀錄片中,導演有將此段畫面重複播放數次。現場有三個警察與盧正走在前面,其中一位扶著盧正的背,影片中,首先有人用台語說「不是這裡」,空氣安靜數秒之後,盧正才說「不是這裡」,於是就又往前走了一段,此時,錄影機突然又神秘的中斷,畫面重開後,警察偕同盧正往回走,直到快到案發現場,「又又又」有人以台語說「拉著拉著」,眾人才停下來,旁邊有人手指向路邊的草叢,問「是不是這裡?」並且叫盧正指,盧正這才舉手指著草叢。(上述片段擷自紀錄片29分至33分處)

盧正案的始末與其間疑點,就簡述至此,不難發現其中確實存在諸多不合常理的詭異之處。為此,監察院作出「109司調0027盧正被判處死刑之證物重啟調查案。」蔡崇隆導演拍攝島國殺人紀事二,盧正的家人及許多義務辯護律師們、相關司法改革與救援組織始終沒有放棄,即使盧正被執行死刑已24年,他們還在期待著司法能有為盧正平反的那一天。

還記得本文開頭那句話嗎?「是誰偷了餅乾,藏在餅乾盒裡?不是你,那是誰?」這是台灣聯誼團康遊戲裡面的其中一項,在某些少數法律人討論的地獄梗裡,這句話被改成:「是誰殺了餅乾,藏在餅乾盒裡?不是你,那是誰?」

是啊,不是你,那是誰?

在刑求逼供的警方心中,不是你,那是誰?在被害人家屬心中,不是你,那是誰?但在盧正,或者其他先前相關冤案被告如:王迎先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邱和順謝志宏王信福…族繁不及備載。我沒有問過他們,但我想,在他們心中應該是:「啊幹就不是我啊,我哪知道是誰?」

對司法機關來說,無罪推定很重要,無罪推定很重要,無罪推定很重要。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當然,檢警在主觀上往往對嫌犯作有罪推定,這很難避免,但如何作到至少「客觀上」無罪推定,那就是依循法定程序偵查,第一步,即是禁止刑求等一切不正訊問。如果第一步走錯了,一旦虛偽自白作下去了,所有後續一切接力完成的司法程序中每一個人,都有可能繼續在這個錯誤上往前再推一把。

如果最開始進行犯罪偵查的警察有了先入為主的成見,「不是你,那是誰?」那麼嫌犯否認犯罪,就變成狡詞卸責的刁民,浪費時間加妨礙公務,那麼,電擊棒、警棍、大外割的出現,也就好像一切都那麼理所當然。

筆者認識不少警界朋友,在他們的引薦下認識更多,因此在相交結識過程中,自然願意相信絕大多數基層警察都是戮力從公、爆肝執勤。然而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樹大必有枯枝。從近期的兩件刑求案件談到盧正案,一旦執法人員有了先入為主的預判,當正義的法槌遇到不配合的「嫌犯」,很可能就敲下去了,而諸多冤案與他們的產地,往往就是這樣造成的。

盧正是無辜的嗎?真相可能只有他自己與該案被害人知道。但作為法治國家的一分子,在我國「國民法感情充沛」又對司法信任度僅有34.9%的矛盾,特別是在國民法官法實施後的現在,「是誰殺了餅乾,藏在餅乾盒裡?不是你,那是誰?」如何避免冤案?首重恪遵法律程序,每一個環節,都不能出錯,否則人一旦捲入司法體系無限輪迴裡,就很難逃出生天了。

附註:關於盧正案的歷審判決,請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7 年度 重訴 字第 13 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8 年度上重訴字第 758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9 年度 台上 字第 3822 號判決

*作者為執業律師,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法案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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