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碩觀點:賴清德是美國人的阿公,也是中國人的兒孫

2023-11-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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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於立院內政委員會備詢。(蔡親傑攝)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於立院內政委員會備詢。(資料照,蔡親傑攝)

陸委會收到高雄地方法院的詢問函後,在2020年7月29日以陸法字第1099906751號函回覆說:「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雖然陸委會回函的結論很清楚: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但主管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陸委會卻沒有解釋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哪一條可以得出本件應該適用國家賠償法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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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釋: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法官於是翻出了法務部在民國107年編印發行的一本「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其中編在國賠法第二條(即適用範圍)項下有一則函文,直接解釋說兩岸人民關條例中所稱的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國賠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都沒有明文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向我方政府請求國家賠償,法律上就應該准許大陸地區人民提起國家賠償。  

高雄地院一審判決: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賠法,並無窒礙

 高雄地方法院於是在判決書中說:「國家賠償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於82年8月5日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臺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等語,認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且本院函詢主管中國人陸地區事務之大陸委員會關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或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適用國家賠償法,經大陸委員會以109年7月29日陸法字第1099906751號函覆本院: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準此,本件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並無窒礙。」

高雄市政府在二審同意大陸地區人民直接適用國賠法,獨派跳腳

從國際人權公約、憲法到法律,還有主管行政法規解釋的法務部的行政函釋與主管兩岸事務的陸委會函覆,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可說是條條有理,論證充分。

因此在判決後,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固然提起上訴,但在二審程序中,已經不再反對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法律見解,甚至向二審法院表示同意本件應適用國賠法審理。這也是為什麼今年2月15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度判決高雄市政府養工處敗訴,判決書一公布後,立刻讓曾經名列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的律師黃帝穎跳腳開罵法官的判決違憲。黃帝穎不僅在自由時報上投書批判,還聯合了辜寬敏創立的台灣制憲基金會召開記者會口誅筆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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