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曠職五日案

2023-11-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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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檢先前為桃檢檢察官於2023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未覈實申報加班計達 15 小時」、「曠職達 5 日及 4 個半日」、「早退 12 小時 49 分鐘」。(示意圖,取自Pixabay)

黃檢先前為桃檢檢察官於2023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未覈實申報加班計達 15 小時」、「曠職達 5 日及 4 個半日」、「早退 12 小時 49 分鐘」。(示意圖,取自Pixabay)

「檢察官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按檢察官為公務人員,若無故曠職,顯然其執行公務具有嚴重問題。筆者將透過本件案例,檢討實務上曠職,並簡要說明早退及不實支領加班費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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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曠職、早退及不實加班?

依據檢評會112 年度檢評字第 77 號評鑑決議書

(下簡稱「該案」):「受評鑑人黃○○(下簡稱「黃檢」)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該案客觀事實整理如下:

一、黃檢先前為桃檢檢察官(已離職)於2023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未覈實申報加班計達 15 小時」、「曠職達 5 日及 4 個半日」、「早退 12 小時 49 分鐘」。

二、另涉「不實支領加班費或補休」等行為,此部分已由桃檢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期間二年,並應向國庫繳交新臺幣 90 萬元。

筆者首先點出「法官、檢察官或司法人員」等,加班為常態,實務上加班費多僅略表心意補償,實際言之,司法工作之加班時間漫長,是以「未覈實申報加班?」筆者認為除非有極端偷懶事例,否則大多數司法人員實質上並無浮報加班費之情。同此,司法人員是否早退?端看上班時間、執勤及所屬事務是否已辦妥,但如果為辦公時間,確實不宜開小差,如有必要則應請假。

例如:有檢座曾於上班時間跑去幽會、按摩等等;也曾聞法官於上班時間翹班跑去休閒釣魚,以上行為均屬不當且不宜。惟查,蹺班及曠職二者嚴重程度不同,略如先前報導法官、檢察官蹺班狀況,曠職多日則如黃檢該案。

是以,該案筆者關注的部分為「曠職」乙事,這也是客觀觀察的重點。

為何執法者之檢察官「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

承上,細觀該案事實可明,係「大概短短四個月內(期間尚包含新曆年、春節等正常放假),黃檢曠職達五日及四個半日」,亦即「曠職全部日數總計為七日」。當比對媒體報導,可知黃檢上班時間未在辦公室,包含二次出國到日本及印尼?

常態而言,公務人員請假應依照公務程序辦理,亦即「請假(含公假)」應填具假單並經核准。若臨時有急事或突發之緊急事故等,得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手續」,此為當然之理,筆者深信任何公務人員均熟悉此類請假程序。

然而,為何身為執法者之檢察官,個案中會犯下「曠職多日」的嚴重錯誤?

按「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此為法令規範,檢察官不可能不知,準此,細究該案檢察官到底犯了什麼錯誤?

該案經桃檢核對黃檢之「員工請假資料、『 出國申請報告』、加班明細表、門禁紀錄與公訴組『 蒞庭』對應表」,發現黃檢有「曠職五日及四個半日」等情況。有趣的是,前揭內容關鍵細節提到「出國申請」及「蒞庭」,換句話說,其曠職包含檢察官原本該出庭期日?至於「出國紀錄(二次)」則為隱藏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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