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鄰居糾紛—自家監視器與刑責

2023-10-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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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醒,自家裝監視器時應注意拍攝角度,切勿照到他人住家等地。(圖/Pixabay)

筆者提醒,自家裝監視器時應注意拍攝角度,切勿照到他人住家等地。(圖/Pixabay)

「因自家裝設監視器與鄰居之紛爭,近期有兩則實務判決值得注意。」該兩則判決均發生在北部地區,一則為竊錄之刑事責任,另則為判賠民事精神慰撫金壹萬元。(司法新聞請參閱:裝監視器拍女鄰居澆花遭判刑鄰居監視器24小時拍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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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監視器與竊錄?奇異的監視器位置

刑案部分,謝男與陳女為鄰居,謝男於「自家裝設監視器,鏡頭對準陳女住家對外窗戶、窗台」,案經陳女報警及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判處《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得易科罰金(台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懇請觀察該案謝男之辯稱(節錄):「我是錄開放的空間,跟妨害秘密有什麼關係?那只是一個仰角,錄不到告訴人,只錄得到告訴人窗檯及我的鐵皮上面。…要保護我自己私有財產不受侵害破壞,我認為我沒錯…。」以上所辯為常見自家裝設監視器之情況,但為何法院認為該案構成竊錄罪?顯然應審慎檢視其判決理由。

筆者認為監視器應裝設於牆角、柱子、住家門上方等顯眼位置,若裝設於「冷氣下方、管子內」具有隱蔽及不容易察覺之事實,顯然與常情不符,恐具有涉嫌竊錄之可能。(圖/Pixabay)
筆者認為監視器應裝設於牆角、柱子、住家門上方等顯眼位置,若裝設於「冷氣下方、管子內」具有隱蔽及不容易察覺之事實,顯然與常情不符,恐具有涉嫌竊錄之可能。(圖/Pixabay)

謝男該判決,首先引起筆者注意為「謝男自家監視器」裝設於「住處一樓鐵皮遮雨棚上之冷氣室外機下方管子內」,由於該判決對此事實並未多加描述,筆者認為監視器一般裝設於遮雨棚、牆角、柱子、住家門上方等較為正常(角度拍攝位置應為公共區域),若裝設於「冷氣下方、管子內」具有隱蔽及不容易察覺之事實,顯然與常情不符,故本案具有涉嫌竊錄之可能。由於判決所載事實未臻明確,此部分筆者保留,僅由謝男該案監視器「拍攝鄰居陳女家」為論述。

保障隱私權及住處核心領域

撇開冗長之法律論證。隱私權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而私人住處屬於不受侵擾「核心領域」,個人於室內之各項作息或舉止,並無對外公開之主觀意願,故私人於宅內之各項活動,通常觀念上本即具有「合理隱私期待」(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讀者或認為:「那如果窗戶透明、未拉窗簾呢?」此時他人(包含鄰居)雖得以肉眼「裸視」,然而不得利用「工具設備」加以窺視或竊錄。換句話說,鄰居未拉窗簾,此時肉眼直視並不構成刑責,惟查,如果透過「望遠鏡、照相機照相、手機拍照或錄影」仍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準此,回到謝男該案觀察,在於被告「故意竊錄之判斷」(刑法第 315之1條),而此時是否「無故」或有無「正當理由」就成了關鍵!

「有無正當理由之判斷,須視行為者『有無』合理化其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行為人行為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方受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是所謂『正當理由』非謂行為人之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即屬之。」(北院112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常見裝設自家監視器,多為住家安全或保全等目的,外國立法例對此有採較嚴格之規範,而在台灣,例如公寓住戶經管委會同意且「監視器拍攝方向」係對公共區域(例如樓梯間、大樓公共區域、鏡頭對準自家門口下方),在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下,所裝監視器之錄相畫面原則上並不會構成刑責。但因鄰居間之溝通、摩擦或紛爭,實務上提告《妨害秘密罪》頗有所聞。

蒐證是否算正當理由?隱私權VS正當理由

準此,謝男該案中有一關鍵,懇請讀者們往後特別注意,以免犯法。「被告(謝男)所述,其係為『證明』告訴人確有在窗檯種植植物及餵養小鳥、野貓等行為,方架設監視器持續攝錄,然其不間斷的持續攝錄告訴人在其住宅之非公開活動,已難認係其蒐證所必要,侵害告訴人隱私權之程度甚鉅。」以上內容細讀,可查見法院認為「被告因蒐證而裝設監視器」且「對準陳女住處持續拍攝」顯然侵害陳女隱私權而構成竊錄罪責(請注意為刑責!)。

監視器(圖/Pixabay)
自家裝設監視器時應避免「持續性」拍攝他人住所、工作地點等。(圖/Pixabay)

北院謝男該判決作成後,基於隱私權之保障,實務或逐漸朝向「擴充保障隱私權」、對「私人核心領域保護」採取較嚴格檢視「裝設監視器之合理正當理由」,當比對該案或通案被告所辯,其正當理由能否說服法官,均有賴個案之累積為斷,據此,當自家裝設監視器,宜戒慎避免「持續性」拍攝他人住家、工作地點、出入場所等。

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行裝設、拍攝走廊或樓梯間?

談述完謝男該案,回到常見實務概況,此類鄰居裝設監視器之糾紛,所涉《妨害秘密罪》多由檢方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刑事責任之外,該類型紛爭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舉近期士林地院112年度士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為例,原告劉男起訴,主張被告吳男裝設具有WIFI攝影監控功能之監視器可以「側錄原告家大門」等情,致使原告出入均遭監視器錄影。(註:此類狀況頗為常見,建請讀者裝設自家監視器時宜注意拍攝角度,避免對準鄰居大門)

台灣松下營造日系上質住宅 近鄰機捷A2a站、新北都大會公園。(圖/業者提供)
筆者建議,讀者裝設自家監視器時宜注意拍攝角度,避免對準鄰居大門。(圖/業者提供)

該類型鄰居因裝設監視器之糾紛,常見係一造主張「隱私權受侵害」,另一造則主張「保安目的、未侵害隱私權」。筆者提醒「拍攝走廊、樓梯間」是否就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請注意「走廊、樓梯間(或通往電梯走道)」仍有區域移動之範圍(例如從住處開門往電梯走去),士林地院該判決提到一段非常值得省思的內容:

「如設置監視器對準(公寓大廈)該樓層梯廳、走廊攝錄,因可得獲取該樓層住戶於該公共空間活動等私人相關之生活作息動態資訊,縱係該樓層住戶基於其個人安全保障考量而設置,然於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一致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自可認係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之情事。」(士林地院112年度士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

以上內容懇請特別留意,細節上某些公寓大樓「該樓層」僅限於住戶出入(例如設有「感應扣」管制),重點關鍵則在於「私自裝設(未經管委會同意)」,細讀該判決,可明實務上對「住戶隱私權範疇」保護逐漸擴張,並且對於「(裝設)監視器、側錄範圍」漸趨嚴格或限制之。

自家監視器與他人隱私權間之調和

換言之,除涉及公寓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行裝設」問題之外,假設係獨棟自宅、大樓無管委會,或經管委會同意裝設等情況,依自家監視器「監看、攝錄方向」範圍以觀,對鄰居、其家人或親友在該公共空間活動(住家至走廊)仍應受隱私保護,當透過監視器可以取得「鄰居」私人相關生活作息動態資訊,此時即可能涉及「民事賠償」。

是以劉男該案,法院判處被告吳男應給付壹萬元精神慰撫金,認為被告裝設系爭監視器,致原告及其親友家人出入大門及走廊,「均遭被告監看」,使原告精神倍感壓力而受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

筆者認為該判決採用「監看」一詞或稍顯嚴重,但不可諱言,設置監視器之保安目的及兼顧鄰居隱私權之間,確實為實務上宜注意之問題。為避免刑責或民事賠償,仍建請裝設監視器時多注意拍攝角度,若已裝設監視器則宜調整拍攝角度,以兼顧隱私及權益調和。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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