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關鍵字廣告與「惡」之間的距離

2023-09-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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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層出不窮的關鍵字廣告爭議,除思考投放廣告的企業是否不公平地破壞市場交易秩序外,對作為資訊中介者且藉由提供廣告資源而獲取龐大收益的平臺業者來說,能否及如何要求平臺業者防範平臺上虛假訊息氾濫,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亦是值得重視與討論的課題。(示意圖/取自photo-ac)

面對層出不窮的關鍵字廣告爭議,除思考投放廣告的企業是否不公平地破壞市場交易秩序外,對作為資訊中介者且藉由提供廣告資源而獲取龐大收益的平臺業者來說,能否及如何要求平臺業者防範平臺上虛假訊息氾濫,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亦是值得重視與討論的課題。(示意圖/取自photo-ac)

在數位經濟成為全球經濟發展重心下,企業無不致力追求更為精準的行銷手法,藉以有效吸引消費者目光;相對的,隨著人們對於網路的依賴程度日益加深,網路用戶也希望更富效率地自難以數計的網路資料中快速取得所需資訊,連帶促使「關鍵字廣告」的問世與普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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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是搜尋引擎平臺提供的付費廣告服務型態,企業向搜尋引擎平臺業者競價購入擬設定的「關鍵字」,在網路使用者輸入該等關鍵字時觸發廣告投放。Sinan Aral在其知名的「宣傳機器」(The Hype Machine)一書中,指出「注意力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是說服的前導」,如何利用關鍵字廣告所展示的特定資訊,吸引進行搜尋的網路使用者的「注意力」,進而影響網路使用者的觀點或消費決策,成為關鍵字廣告運用上最受重視的環節。

隨著企業之間的競爭加劇,企業不僅思考及購買與自身有關的關鍵字,也開始購入以競爭對手的事業名稱、商標或其他表徵所設定的關鍵字。但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廣告關鍵字,除滋生商標侵權疑慮,更引發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上「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疑慮,近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作成的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判決,即具指標意義。

法院首先認定被告好房公司「好房網」與「好房網Youtube」上發布的文字與影音資訊,使得網路使用者產生原告信義公司消費紛爭頻傳,屬於黑心仲介的不良印象,判定系爭資訊不法侵害了信義公司的名譽權及商譽。好房公司發布的資訊僅有投訴者的說法,而無任何信義房屋的看法,並不符合新聞報導向被要求的平衡報導義務,以及中立與公平等專業原則。

儘管爭議資訊均出於好房公司之手,法院認定好房公司與另一被告永慶房屋關係密切,由於永慶房屋與信義公司兩者具直接競爭關係,基此認定好房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此一不公平競爭行為態樣。前揭情形也突顯出「利益揭露」的重要性,特別是個人身分的「網紅」已被要求應揭露其與廣告主之間的利害關係,則由企業扶植或具一定關係的「自媒體」,在訴諸商業性言論自由之前,或亦應滿足利害關係揭露要求,方為妥適。

此外,法院認定好房公司與永慶房屋購入含有「信義房屋」字串之關鍵字廣告,使得網路使用者(潛在交易相對人)產生永慶房屋較信義房屋誠實,且優於信義房屋的印象,致使信義房屋的潛在客源有流失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規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判決針對當前蔚為常態的關鍵字廣告運用,梳理及闡述商業性言論自由與不公平競爭資訊之間的分界,實值肯定。

關鍵字廣告的形態日臻多元,除了以他人註冊商標中的文字作為關鍵字外,亦可能以他人姓名等多元表徵為觸發廣告的關鍵字。面對層出不窮的關鍵字廣告衍生爭議,除思考投放廣告的企業是否不公平地破壞市場交易秩序外,對作為資訊中介者且藉由提供廣告資源而獲取龐大收益的平臺業者來說,能否及如何要求平臺業者防範平臺上虛假訊息氾濫,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亦是值得重視與討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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