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實坪制」

2023-05-0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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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高漲,要求採取實坪制的呼聲越來越高,但能否「如願」打下房價,市場中無人能說得準(柯承惠攝)

房價高漲,要求採取實坪制的呼聲越來越高,但能否「如願」打下房價,市場中無人能說得準(柯承惠攝)

茲有論者認為高房價惹民怨,大部分來自公寓大廈的高公設比,乃主張「改實坪制者得天下」要求改革,內政部長則承諾二個月左右提出虛坪改革政策;但也有不少房市專家都認為是譁眾取寵的假議題,不能真正解決高房價問題,甚至直言「不用妄想實坪制會造成房價下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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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設施之登記與沿革

最初有關區分所有建物(樓房型態之公寓)之公共設施登記,並未如當前的登記實務,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涇渭分明。業經廢止的《建物測量辦法[2]》第28條曾規定:「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地政事務所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3]因此,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勘測時,權利人已協議將通道、樓梯間、電梯間分別測量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且經依法登記完畢,依《土地登記規則》(1980年1月23日發布)第72條第3款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分割。」[4]直至自1995年9月1日才施行「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附表,其建號,應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之規定[5]迄今(嗣後修正為現行第81條第2項)。

二、電梯(昇降梯)及其他公共設施

各類型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不免有所差異,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少有設置電梯(昇降梯)者,六層以上的華廈[1]則不然[2],近年來的住宅大樓更常有氣勢磅礡的門廳,甚至有中庭花園、地下停車場、警衛管理室、健身房、游泳池等多樣公共設施[3]。該等「共用部分」或為可免,或為不可免。例如:游泳池非屬必要,電梯(昇降梯)則不能免,且十層以上建物依法更須增設[4]。

三、「實坪制」應登記哪些內容

如上所見,論者所謂「實坪制」應包括「專有部分[5]」,固無疑義,但是否排除「約定共用部分[6]」而包括「約定專用部分[7]」?「共用部分[8]」應全部或部分排除於建物所有權登記範圍外?顯然應先釐清,並以法規明定之,否則治絲益棼。

四、公共設施的成本

區分所有建物之公共設施(共用部分),雖不容否認有提升居住品質而不能免者,然而所謂居住品質,因人而異,不能一概而論。再者,無論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採納「實坪制」,繁華高貴與樸素簡約的建物,不可能同等價位。不計入「實坪制」的建築設施,也不可能不計價,即建商必然提升「實坪」的單價,以吸納其成本及利潤。

[1] 華廈,一般指10層以下樓並擁有電梯的集合住宅。見:〈了解房屋的種類,公寓、華廈、大樓、透天厝〉(2021年4月9日),樂屋網,瀏覽日期:2023年4月24日)。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6 層以上建築物應設昇降機(電梯)。前揭規定,轉引自: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42518號(1983年2月25日),在網路上,僅見於法源法律網(1993年4月12日)與全國法規資料庫(2001年6月6日),但其原始規定究竟為台內營字第91123號(1982年6月15日)或台內營字第642788號(1975年8月5日)發布,不得而知(請參照:中華民國早期法規文獻系統,瀏覽日期:2023年4月24日)。

[1] 王翊綺,〈實坪制讓房價下跌?他列 4 種人喊沒用:沒買房門票的才在乎〉,TVBS新聞網,2023年4月12日,https://news.tvbs.com.tw/money/2093930,瀏覽日期:2023年4月12日。

[2]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93108號(1982年8月12日)發布《建物測量辦法》(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merge_pdf.hpg&type=g&dtd_id=12&sysid=D8200152),台(79)內地字第800619號(1990年6月27日)廢止(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merge_pdf.hpg&type=g&dtd_id=12&sysid=D9000876)。以上均瀏覽於2023年4月13日。

[3] 內政部,台(69)內地字第55983號(1980年1月23日)修正發布,同年3月1日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第1項即已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勘測,建物屬區分所有者,其共同使用部分於勘測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按前揭規定之「區分所有建物」實係指今之專有部分,此由第71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證明之。瀏覽日期:2023年4月13日。

[4] 內政部,台(74)內地字第313621號(1985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523957號(1987年7月31日)。

[5] 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77506 號(1995年7月12日)修正發布《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規定,(84)台內地字第8481117 號(1995年7月26日)定自同年9月1日施行。

[3] 住宅大樓,一般定義為超過10層樓並擁有電梯的集合住宅,部分配有同前註。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及第106條。

[5] 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

[6]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

[7]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

[8]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


作者為佃農之孫,攤販之子,任職中央逾卅年,即將屆齡退休,偶投書於報紙與專業期刊,論公共事務為主,不動產議題居多,俾能針砭時政與法制之弊以除民瘼。

半生所見,我公務員固為菁英,但體制僵化,而難人盡其才。雖有狂狷者當道,然狷者多墨守成規,不知變通,狂者倡議改革,多不切實際。狷者戒慎於多做多錯,唯求獨善其身,期能優渥退休,故其中多見反對年金改革者。狂者多為討好當權者,嘩眾取寵,甚有狐假虎威,以遂其私。是以歷來行政改革難符人民期待,或有改善處,卻緩如牛步。是乃上位求改革者,急於立功而躁進,而未深入研析問題;在野政客以重掌政權為要務,只知博取媒體聲量,誤以民粹為時尚,欠缺宏謀遠略,而無力監督政府。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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