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純提告週刊敗訴!挨酸「法院認證小三」,她1611字長文痛訴:我沒有人權

2022-12-2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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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純提告週刊敗訴,她在臉書發表長文回應。(圖/取自鄭家純臉書粉專)

鄭家純提告週刊敗訴,她在臉書發表長文回應。(圖/取自鄭家純臉書粉專)

雞排妹鄭家純(改名鄭采勻)去年遭週刊爆料當小三,被拍到和一名已有女友的「保時捷男」一起進入飯店,事後男生聲明自己和正宮A女是「開放式關係」,鄭家純向週刊提告,求償精神慰撫60萬元,今(28)日判決結果出爐,鄭家純敗訴,她稍早在個人臉書發文,透露敗訴後的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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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純去年被《鏡週刊》拍到和一名開保時捷的男子進入飯店,且互動親密,她還親暱地捏男方屁股,據傳男方當時已有論及婚嫁的女友,讓鄭家純陷入「小三爭議」。事後男方發表聲明,宣稱自己和正宮是「開放式關係」,據傳是男方正宮的A女也發聲「從來都沒有所謂的小三跟正宮,我是王先生未婚妻的部分也並非事實」並向鄭家純道歉,「對於讓鄭小姐受社會大眾攻擊的部分,我願意向鄭小姐鄭重道歉」。

鄭家純認為週刊報導不實,提告求償60萬元,11月出庭時還當場爆哭,而法院判決結果今日出爐,宣判鄭家純敗訴,週刊免賠。

另外,《鏡週刊》也向鄭家純以「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提告,因鄭家純在個人臉書及IG使用週刊拍攝的照片,要粉絲猜猜面膜品牌,並標記面膜廠商,週刊指控此舉為商業用途,求償10萬元,此案一審判賠1萬5000元。

有網友在PTT發文討論此案,寫道「1個新聞,2個敗訴,3個法院認證(捏屁股,當小三,盜圖)」,許多人在底下回覆,「被法院認證真的很好笑」、「替保時捷男感到慶幸」、「小心留言」。

鄭家純稍早也在個人臉書發表長文,痛訴「在鏡週刊眼中,我沒有人權」,指控週刊在她澄清時,沒有做出平衡報導,導致自己遭受許多網友攻擊,並說自己打官司是為了一個信念,「我相信媒體第四權,是追求社會公理正義的重要存在。」雖然在法院上被判敗訴,但她透露目前還沒有收到判決書,寫下「不知道法官的說明為何,但我會繼續努力。」

鄭家純臉書全文:

『在鏡週刊眼中,我沒有人權。』
2021年7月14日,鏡週刊刊登一則關於我的獨家報導。他們聲稱接獲A女爆料,派出狗仔偷拍,封面故事標題寫著【新歡已有未婚妻】,暗示我介入他人戀情,成為第三者。

副標題的那些「保時捷男變雞排妹「老公」/未婚妻心碎揭三角關係」, 全是子虛烏有的指控。

更惡劣的是,當爆料者A女澄清整件事不是事實時,各家媒體都有報導,就只有鏡週刊視若無睹,完全不做平衡報導。

那段時間裡,這個烏龍爆料,負面影射我介入他人感情,讓許多人認定我介入他人感情,導致我遭受許多網友惡意攻擊。

被告的60幾位網友,目前有一半以上都說,當時是看了鏡週刊的報導,所以覺得我很可惡,才對我言語侮辱。

而這部份,搞出烏龍爆料又不願意做平衡報導的鏡週刊,認為上萬則的留言攻擊是民眾個人行為,跟他們完全無關。

媒體是第四權,從18世紀以來,就被認為是三權分立之外,另一個可以監督政府施政,揭發社會制度的黑暗面,為公民發聲的武器。

媒體第四權具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功能,它是防範權力濫用的另一道屏障。

新聞自由可以限制政治人物濫權,並指出弊端,是監督權力,並追求正義的自由。

言論自由,則保障新聞媒體不受權力控制,可以暢所欲言,促進社會的改善與進步。

回到新聞媒體的第四權來看,鏡週刊接獲爆料不查證,誣指我介入他人感情的新聞,派狗仔偷拍我的非公開私人生活,這件事到底符合了什麼社會公益性?

當有網友在IG問我當天穿的衣服是什麼牌子,而我轉貼鏡週刊的偷拍照,回覆品牌並順便說到,畫面中的禮盒內裝的是面膜。

也許是因為在報導出刊當天,爆料人A女向我道歉,讓媒體主管感到不滿,想方設法繼續修理我。

我在IG限動回覆網友的那幾則,
鏡週刊告我「侵犯狗仔的著作權」。

在訴訟書狀中,鏡週刊律師對於狗仔著作權的主張是:「精心設計的偷拍手法獲得的原始創作」、「且若鄭小姐與王先生日後開花結果,這張照片更具商業價值」。

我分享那個面膜,只因為它很好用,沒跟廠商合作業配,也沒從那張照片獲取任何利益。

我為了維護個人的名聲與權益,選擇這個事件提告。因為我想透過這個案子,去探索一個問題:媒體第四權的權利界線,到底在哪裡?

媒體第四權監督政府,揭發社會黑暗,目的是協助維護社會運作,並讓世界更和諧進步。

就這次的事件,我跟朋友私下在旅館聚會,到診所看診,是個人的私密行為。請問有何公益價值?把這兩件事公諸於世,對社會有什麼幫助?我雖然因為網路聲量,被認為是名人,但我不是政治人物,沒有權力,私底下的行為既不犯法,也沒導致公眾的利益損失。

鏡週刊從何認定這些事符合公眾利益?

根據鏡週刊委任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詞,他們認為因為我是名人,且曾在社群媒體討論感情態度,以此認定我對於隱私權的保護,應該要「有所退讓」。

鏡週刊認為,我的隱私在新聞自由的大纛下,就必須「不該抱持隱私權之期待」,辯稱說我的婚姻計畫、感情生活,為大眾所關心,所以他們可以毫無限制的跟拍與報導,而接獲爆料後的事實查核不重要,做出平衡報導的責任也不在乎,因為在他們眼中,我沒有人權。

過去十年,(原壹週刊)現為鏡週刊的原版人馬,對我做出透過聳動標題、擅自猜測、惡意影射、缺乏查證的新聞暴力與凌虐,要細數實在太多了,過去我沒有能力抗衡,只能任他們宰割。

媒體,為了追求點擊率,常常把人貼上標籤。名人自是難免,但許多出現在社會新聞的小人物,更沒能力替自己辯解。

常常新聞出來,就決定了他們的社會觀感,如有錯誤,事後都沒機會被平衡報導,無法還他們清白,讓他們背上一輩子惡名。

現在的我有能力選擇打這場官司,
是為了一個信念。

我相信媒體第四權,
是追求社會公理正義的重要存在。

但正因為它是相較政府權力之外的另一個權力,在道德要求上應該要更嚴謹,對人權的侵犯要更慎重,也更應該自制。

透過提告的動作,
我希望能將整件事聚焦到媒體界線之上。

訴訟的過程雖然很痛苦,
也想給小時候的自己一個安慰。

有次我跟弟弟去餐廳吃飯,還用相機、手機拍攝我當時還未成年的弟弟的臉,我為了保護弟弟,搶下狗仔的手機,接著他們出動了3台車,一共9個狗仔把我圍住。

後來我只能哭著報警,我和狗仔被安排坐在在警車後座的時候,狗仔還是持續拍我,到了警局也沒停過持續錄影,怕被扣押證物所以趕快翻拍螢幕畫面,隔天再帶風向說我報警是浪費社會資源。

當時的我告訴自己,哭可以但沒有用,一定要變得更強壯,這樣未來的有一天,就不是只能哭。

告鏡週刊的訴訟,在今天被宣判駁回,目前還沒有收到判決書,不知道法官的說明為何,但我會繼續努力。

責任編輯/趙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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