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康觀點:沒有達到目標的教育,日本並無悔意—讀《東京審判》

2018-07-23 06:30

? 人氣

東京審判進行中的法庭會場。(維基百科)

東京審判進行中的法庭會場。(維基百科)

近年,我們不時聽到日本首相或議員參拜靖國神社,然後中韓官方照慣例譴責。然而,靖國神社原是追悼戰爭陣亡英靈的地方,東條英機等人,是發起戰爭的罪犯,受國際譴責,照理日本人不應該把他們配祀才是,為何甘冒挑起鄰國仇恨行事?教科書與傳媒都沒有詳述原因。又,東京審判與往後釋放戰犯,其實夾雜著複雜的國際關係,各國法官之間的角力,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歧義,不是懲罰罪人四字可概括言之。今讀日本學者寫的這段歷史,完全說明了傳媒與教科書講得不清不楚部分。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靖國神社配祀東條等人,其實是日本國內人士,對東京審判不滿的延伸,他們認為這是「勝者之審判」,而非「文明之審判」。如不配祀東條等人,是認同野蠻不公義的前者。作者以此為引子,把審判前後的國際關係,娓娓道來。

東京審判,是政治產物,與我們理解的法治,有一段距離。同盟國本身是想審判罪犯,定他們的罪,以此令日本人民知道錯誤。審判背景可追溯到一戰後,凡爾賽條約,對德國的不公,令鼓吹仇恨的納粹主義興起,美國認為即使要懲罰,也要作出公平判決,令戰敗國心服口服,讓世界長治久安。

然而,審判起來,不是如此簡單,單就是否開庭,各國便有分歧,邱吉爾雖已下臺,但執政時,主張把敵國領袖立刻處決,與美國大相逕庭。

香港電臺的《戰火無情》系列,提到麥克亞瑟將軍進駐日本後,見到人民因天皇一聲令下,由外島戰至一兵一卒不降,到井然有序,任盟軍管理,深信留下天皇,對維持日本穩定,非常有效,故由見天皇後,已決定保留君主制度,並不對他追究。然而,細閱各種檔案,天皇或多或少都有參與決策,即使不計參與文件,用上沒有阻止罪行的「不作為」有罪概念,綜合本段日本人民對他令麥克亞瑟為之讚嘆的服從,他絕對可以阻止戰爭暴行於隨時,但麥帥因政治不起訴他,法院公正度,必然打折扣。澳洲便提出應該起訴天皇,但遭麥帥否決。

令人震驚的是,最初期草擬的起訴書,原告竟然有「大日本帝國」在其中,可見麥帥為了保住天皇,到達不擇手段地步。當然,往後對此作出修改。

由於是國際法庭,由同盟國各國派出法官。問題來了,未讀過法律的人,覺得法院就是法院,由法官審案就是了,但參照陳文敏教授在《香港法概論》第一章所言,粗略地分,有普通法(又稱海洋法)及大陸法兩大系統。審判由美國牽頭,自然用普通法體系進行,但其他各國,如法國和中華民國,是用大陸法體系。兩者的分野是,普通法講求判例,法官中立,由控辯雙方作出辯論,以找出真相;大陸法根據寫得詳盡法典,法官非中立,會介入查案。既要因為政治,加入各國法官,又要在審訊中維持公正,又滲入各國不同立場,開庭前,已經出現極大困難。

紐倫堡的經驗告訴同盟國,蘇聯和法國法官,竟然不知道「反詰」是什麼。

為了保持公正形象,法院批准被告請律師,但前面已提到普通法與大陸法分野,而日本一直是行德國式大陸法的!但美國方面也派出律師團隊協助被告辯護,然他們不時被檢察官質疑叛國,抗辯理由是,國家派遣他們替被告辯護。

對於何謂「戰犯」,作者提出一個例子,就是《讀賣新聞》一段報導,指某球員令球隊差點輸掉比賽,險些成為「戰犯」供我們思考。事實上,即使在華人世界,香港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沒有乘機做主席,往後惡法與DQ通過,臉書出現最多的 hash tag,就是 #戰犯梁耀忠。

二戰日本侵華期間,日軍燒殺搶掠,給中國人民造成深重的人道災難和歷史情感傷痕。圖為1937年元旦被日軍轟炸後的重慶街頭難民。(BBC中文網)
二戰日本侵華期間,日軍燒殺搶掠,給中國人民造成深重的人道災難和歷史情感傷痕。圖為1937年元旦被日軍轟炸後的重慶街頭難民。

同盟國究竟告什麼?

刑事罪行是沒有追溯力的,意即不能因立法以前的行為定罪,一例言之,如果今年7月1日,香港立法會立法男人不可自稱女人,則法院只能就7月1日或之後,作出此行為的人定罪,在此之前,由於法未立,法院不能判任何作出此行為的人有罪。

同盟國告的,甲級戰犯是「反和平罪」,乙丙級是虐待戰俘等,罪行是由九一八事變開始一連串戰爭罪行。問題是,訂立反和平罪,是在戰爭爆發以後,以普通法刑事罪行來說,照道理很難定罪。然而法官仍然判他們罪成。

在審判過程,律師團隊分成兩派,一派是以國家行為作辯護理由,另一派是以個人行為作辯護,因為檢察官團隊以他們是一個「共謀」方式起訴。

然而,之前提到天皇被麥克亞瑟刻意袒護,被告們又為求脫罪卸責。為了不牽連天皇,同盟國便向東條英機做工作,要求他承認罪責,而東條亦表現合作,雖然他有玩弄檢察與裁判官。

震驚世人的帕爾判決

最終,國際法庭以六比五通過各被告有罪。然而,最具爭議的,是印度法官帕爾判各被告無罪,相信任何華人都會傻眼,但細閱理據,以普通法刑事標準來說,又合情合理。

首先,前文已述,刑事罪行是沒有追溯力的,引起戰爭的「反和平罪」,是在戰事爆發前訂立,帕爾明顯是基於一個法學者,法官,甚至只是一個法學生最起碼的原則判案。

關於虐待戰俘等事實,證據確鑿,帕爾沒有否認的可能,但問題重點是:沒有證據與各被告有直接關連。

最後的理據更簡單,就是認為這是勝者,對敗者的審訊,帕爾認為不公義,故判各被告無罪。

帕爾判決,明顯是基於對法治的堅持與執著。至於作者認為什麼亞洲主義,日本曾解放亞洲各地之類,純粹只是猜測。

帕爾的「事後法」無罪觀點,同時得到法國與荷蘭法官認同,所以說遠東軍事法庭不公義,也是不公道的,因為法官仍然有一定的獨立性。起碼,帕爾往後沒有被迫害。

昭和天皇和麥克阿瑟將軍會面。(圖/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昭和天皇和麥克阿瑟將軍會面。(圖/維基百科)

教育日本民眾,是失敗的

美軍佔領初期,日本即使閣員,也在電臺批評戰爭是不義之戰,其他媒體和民間,普遍存在著譴責戰犯言論,然主權歸還日本後,與其像作者說戰爭殘滓逐漸淡化,民意轉向,不如說是原形畢露。

當日本人得到言論自由,知道盟軍不會報復後,各地不斷有人組織釋放戰犯或大赦行動,對於一些刑滿獲釋者,舉行歡迎會,甚至給予政客壓力,要求在國際層面向同盟國遊說。這些人,都是在戰時已經出生或成年,可以說,對戰爭有一定責任,行為已經出賣他們,並無悔意。雖然確實有些婚姻,因戰犯家屬身分告吹,但普遍來說,日本人並無悔意。

美國答應假釋和不進行第二次審判的原因

第一次審判,美國顯然想報復發起珍珠港偷襲的東條內閣,但當中不少文官罪名沒有成立。重光葵只判了七年,文官被判死刑者,只有廣田弘毅。美國又不可以因判決懲罰法官。如果第二次審訊判被告無罪,難免引起同盟國難堪,加上冷戰開始,不知道蘇聯介入,會出現什麼不可控制局面,故第二次國際審訊,一直沒有進行,但嫌犯仍然被羈押。

美軍徵用後的巢鴨監獄正門。(維基百科)
美軍徵用後的巢鴨監獄正門。(維基百科)

冷戰開始後的複雜國際形勢,也使得美國備受壓力,除了日本政客因民意要求,對同盟國作交涉外,蘇聯先反對,後和中共為了拉攏日本,釋放大量戰犯,美國擔心日本倒向共產世界,遂萌生假釋念頭。

正如前面提到,日本人民對假釋犯的熱情,反令其他嫌疑人的獲釋延遲,美國固然害怕二次審判做成日本仇美,但不止日本有言論自由,同盟國也有,政府亦擔心國內輿論壓力。

除了再前一段因素外,德國對戰犯亦出現同情,有些人甚至對相關美國官員作死亡恐嚇,這些,都一定影響美國想法。

其他國家,有的收到戰爭賠償後,釋放戰犯回國,邱吉爾也由原本提出就地處決,轉為作出,如果是他們戰敗,受審的會是他和羅斯福論述。可見同盟國已經走出戰爭傷痛,釋放囚犯了事氛圍,在各國領袖間,已經成型。

盟國亦找出法理根據,例如罪犯在囚期間,行為良好,每月可減刑五日,五年則360日,即差不多一年。

關戰犯的巢鴨監獄,移交日本管理後,獄方亦對犯人相對寬鬆,不時給他們渡假回家幾天,作者甚至形容戰犯像生活在學院宿舍。一些年事已高犯人,亦因為健康理由獲釋。

雖然受上述因素影響,美國仍然在審訊正當性這一點上,堅守立場,只提供假釋,而不是無罪釋放,更不會「大赦」。

囚犯獲釋後,雖然判辭有不能擔任公職等條款,但我們翻查歷史便知道,重光葵戰後任外相,岸信介更是首相。所以會這樣,是因為他們的「公職追放」,是盟軍佔領期間作出,不視為「國內」犯罪。日本人鑽法律空子,真的有一手。

不少囚犯假釋後,上媒體大言不慚,說戰爭是自衞行為等等。今天,大陸抗日神劇固然可笑,但當天的日本人,真的值得寬恕嗎?Read between the lines,作者想非議審判,審判當然有問題,但當天日本人的不知悔改,難道就沒有可非議的嗎?要強調的,這是上一代的恩怨,今天日本人的高尚道德行為,還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為香港立場新聞博客

喜歡這篇文章嗎?

羅永康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