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愫嫻觀點:不得假釋的老受刑人和他們的「星期五」

2022-12-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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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示意圖。(資料照,洪煜勛攝)

監獄示意圖。(資料照,洪煜勛攝)

三百年前英國小說「魯賓遜漂流記」,膾炙人口,主角魯賓遜獨自在絕望島活了28年。他救了一位當地原住民,幫他取名「星期五」,教他英文,並使他成為基督教徒。有了「星期五」、碧海藍天和自由的陪伴,魯賓遜才產生了存活返家的意志,最後得以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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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想到三百年後的臺灣,監獄成了當代的絕望島,有著上千名不得假釋的老受刑人即將在監獄變成魯賓遜的人瑞版,監獄裡沒有自由和碧海藍天,且看起來,監所工作人員還需權充老受刑人的「星期五」?

這些不得假釋的老受刑人和他們的「星期五」何以形成?這要從2005年說起。當年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翻修,規定不適用假釋者之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簡單的說,就是第三次再犯重罪者,刑期要做到滿、做到飽、做到老、甚至做到死,無法申請假釋,類似棒球「三好球,請出局」的概念,也確認監獄成了他們的絕望島。根據立法院修法公報所述,此刑事政策目的是「鑒於晩近之犯罪學研究發現,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因此在立法上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漸有將假釋條件趨於嚴格之傾向。…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因其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尤其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累犯之受刑人,其已執行逾三分之二獲假釋之待遇,猶不知悔悟,於假釋期間或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為社會之安全,酌採前開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應有其必要性,爰於第2項第2款增訂之。」

20180908-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警備總部景美看守所仁愛樓,監獄,羈押房。(顏麟宇攝)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警備總部景美看守所仁愛樓,監獄,羈押房。(資料照,顏麟宇攝)

此舉的確學習美國的刑事政策,可惜的是,美國沒有因此三振法案政策而受益,其犯罪率與監禁率始終是全球最惡國之一,目前全美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受刑人約五萬多,將近一半超過50歲,「大監禁」的時代,人數愈來愈多,刑期也愈來愈長。衍生的結果,如同202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撰寫的美國監獄人權報告所言,美國監獄「三不」特徵:不衛生、不安全、不健康;以及「三高」特徵:高壓力、高擁擠、高勞力剝削。

但我們還是回到2022年的臺灣現場,2005年修法至今17年,是時候檢視此立法之成效了。

首先,舉幾個個案為參考。大家若記憶猶新或可翻查舊聞,2015年高雄大寮監獄六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為人質事件,震驚社會,本案六位受刑人以自殺作為結束。後查,六位受刑人都是重刑犯,其中一位當時40多歲,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殘刑25年,後又犯重罪,再判21年,總刑期合計46年。算一算,他要等到90歲以後,才能出獄。他和他舍房同學,寧願冒死逃亡或自殺,也不願在監獄等待終老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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